1.選擇權

            選擇權(option)是一種衍生性證券(derivative security),持有人有權利在未來某一段時間內(或某一特定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向賣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資產(underlying asset)。根據上述的定義可知:
(1)選擇權買方有權利,而選擇權賣方則有義務去履行買方所要求的權利;
(2)選擇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超過期限,選擇權就沒有價值;
(3)選擇權的約定價格是雙方事先約定的;
(4)選擇權具有買入標的物和賣出標的物的權利之分,是兩種不同的契約;
(5)標的資產是事先約定的,可以是股票、外匯、債券、農產品等。
如果此資產或商品是股票,稱為股票選擇權(stock option);如果此資產是股價指數,則稱為股價選擇權(stock index option)。至於目前在台灣證交所交易的認購權證,則可視為股票買權的一種。


2.買權與賣權
          
          選擇權依買入或賣出的權利可分為買權(call option)及賣權(put option)兩種 。買權賦予持有人買入標的資產之權利;而賣權賦予持有人賣出標的資產之權利,因此買權和賣權是兩種不同的證券。例如在台灣,認購權證即是一種買權,持有人可以依約定價格向發行認購證券的券商買入股票。譬如投資人持有元大證券發行的台積電股票。相反地,認售權證則是賣權的一種,持有人有權利依約定價格賣出股票,在台灣目前尚未有認售權證的上市交易。


3.履約價格

       選擇權契約中,在未來某一段期間內以約定的價格,買賣某一定數量的標的資產,此約定的價格稱為履約價格(exercise price)或執行價格(strike price)。


4.到期日

       選擇權契約中約定的未來某一特定日期稱為到期日(maturity date; expiration date),此某一段期間亦即權證的存續期間。


5.美式選擇權與歐式選擇權

       選擇權可依履約(exercise)時間的不同,分為美式選擇權及歐式選擇權。
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可在到期日前(含)的任何一天履約,向賣方買入或賣出股票或約定的標的資產;而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僅能在到期日當天履約,買入或賣出股票。


6.現貨選擇權與期貨選擇權

       選擇權依標的資產可大略分為現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期貨選擇權有時簡稱期權)。如果標的資產是現貨,稱為現貨選擇權(spot option);如果標的資產是期貨,則稱為期貨選擇權(futures option)。


7.價內、價外及價平選擇權

      一般習慣上,將選擇權的履約價格相對於股價的大小,區分為價內、價外、價平三種選擇權。

(1)價內選擇權(in-the-money option)
對買權而言,當股價大於履約價格時,稱此買權為價內買權。
(2)價外選擇權(out-the-money option)
對買權而言,當股價小於履約價格時,稱為價外買權。
(3)價平選擇權(at-the-money option)
對買權或賣權而言,當股價等於履約價格時,稱為價平選擇權。


8.內含價值與時間價值

      選擇權的價格或稱為權利金(premium),是指買方所支付或賣方所收到的價款。權利金可分為兩部分:內含價值(intrinsic value)與時間價值(time value)。

                         選擇權價值=內含價值+時間價值

內含價值也稱為執行價值或履約價值(exercise value),表示在選擇權存續期間,任何一個時點提早履約所能得到的好處。當內含價值等於0時,選擇權價值等於時間價值(非無價值)。

引自:陳威光 ─ 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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