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主席吳伯雄父親吳鴻麟於八十四年三月間去世,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吳伯雄、其姊宋吳芳枝、鄧吳雪梅、吳伯雄堂哥吳運雄等家族成員七人,應共同繳納遺產稅稅額為新台幣74,415,445元,吳氏家族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向被告所轄中壢稽徵所申請以課徵標的之至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六十四股及新竹國際商銀股票一一○、○○○股抵繳遺產稅。但是國稅局認為應就被繼承人遺產中之銀行存款二千多萬元部分先行繳納遺產稅後剩下不足之數方准予實物抵繳。吳家不服,指全案泛政治化處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判敗訴。
吳氏家族認為民國八十八年申報遺產稅,稅捐單位卻以財政部八十九年的「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應以現金不足繳稅的部分為範圍」的函釋,不准吳家以實物抵繳全額遺產稅,違背不溯既往原則。
同時吳氏家族主張本案遺產稅額高達134,090,445元,符合「遺產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之規定,而遺產中銀行存款僅有20,646,913元也符合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之規定。所以吳家於法定期間內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一次抵繳,可謂於法有據。同時他們也舉沈克儉、蔡松棋會計師所著「遺產及贈與稅金百科」,書中第一九八頁第十二行亦稱:「關於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事實,現行實務上,祇須納稅義務人主張即可,無須證明。因此,儘管遺產中有足以繳納稅額之金錢,如納稅義務人仍選擇以遺產抵繳稅款,稽徵機關即不能拒絕」。認為縱使遺產中有現金,納稅義務人只要主張無法一次繳納現金之事實,申請實物抵繳,國稅局不能拒絕。
同時吳家認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應納稅額在卅萬元以上,在規定納稅期限內一次繳清確有困難者,可以實物抵稅;如今稅法未修改,國稅局實不應泛政治化,只因本案的被繼承人是吳伯雄的父親,就改變以往的課徵方式。
對吳家的主張,法院判決駁斥。判決書中指出,依照大法官第三四三號解釋,除非遺產本身遺有必須立即刻清償之現金債務,而且不立即清償,將會導致原有債務擴增,否則遺產中留有現金或可以立即兌現的現金之財產,不構成繳納現金的困難可言,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應以這些現金優先繳納遺產稅。
本案分析:
1. 以往實務上認為,┌關於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之事實,祇須納稅義務人主張即可,無須證明。認為縱使遺產中有現金,納稅義務人只要主張無法一次繳納現金之事實,申請實物抵繳,國稅局不能拒絕┘之見解,在法院的判決中並未被接受。
2. 如果想要採取實物抵繳的節稅方式,必須設法讓遺產中無現金或存款發為可行。
資料來源:91.11.28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八九號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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