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民眾會誤解「現行犯」這個名詞的涵義,例如在路上看到一個民眾不遵守交通法規(闖紅燈最為常見),有民眾就想說,啊這個人就是現行犯,我見義勇為要當個好市民,去把這個人扭送法辦,那這樣的下場就是,這位見義勇為的好心民眾,反而被闖紅燈的這位老兄指控妨害人身自由,為何呢?因為「現行犯」這名詞,是專指觸犯「刑法」的犯罪者而言,闖紅燈行為只有觸犯行政法,交通法規並不是刑法,所以不要大驚小怪,正義多到無處放,誤解了「現行犯」的意義,反而招來麻煩囉。




我國的訴訟程序上,有分成「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簡單來說,就是發生刑法上的案件時,舉例殺人、竊盜、強盜、公務員瀆職等等,國家必須強行以公權力介入追訴;民事訴訟通常是人民與人民之間發生糾紛,跟民法有關;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都在普通法院的刑事庭與民事庭中進行審理,普通法院就是一般我們說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等等;而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例如申請國家賠償等,行政訴訟另外設有行政法院來處理此一訴訟程序,不在普通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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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csi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