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VS自訴


告訴,其實就是由直接被害人等,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接手去展開調查相關的犯罪嫌疑案件,這也是大部分人民會採取的刑事訴訟途徑,為什麼呢?除了告訴是比較為人熟知之外,也是因為告訴這條路,人民比較不用花太多心力,只要提出告訴過後,就由檢察官擔任控訴者的角色,告訴人原則上就脫離了法律上的關係,由檢察官擔任起國家追訴的角色,而且這條途徑的好處是,檢察官代表公權力,手上有很多資源可以運用,例如下面有很多司法輔助機關,檢察事務官、調查局、憲兵、警察等等眾多人力,可以協助蒐集證據、調查犯罪,加上公權力這三個字,可以取得很多人民無法取得的資訊;舉個例子來說,有民眾在便利超商前面被搶奪皮包,所以第一時間除了報案之外,也想到可以跟超商要監視錄影帶,但是呢,超商多半不會給你,會說我們公司規定什麼的,你也沒辦法強迫,但是呢,檢察官出面就不同啦,他代表公權力,超商哪敢拒絕呢?


那為什麼還有另外一條途徑:自訴呢?原因就是,檢察官也可能偏頗,或是舉證不足、辦案不夠認真,使得案子無法進到法院去接受審理,原則上法院是被動的,基於控訴原則的不告不理,案子沒進到法院法官也無法審理,也就是說檢察官可能作出不起訴、緩起訴等處分,使得被告不會受法院審理,案子就到檢察官這邊就終結了,這時被害人就會跳腳,這不是他所希望的啊,所以有另外一個選擇,就是自訴,被害人聘請自訴人(律師居多,尤其偵查中是一定要律師的),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跳過檢察官這個關卡,避免案子被檢察官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給終結掉,這樣法院就能受理了,那這個途徑為何較少人民採用?因為資力(錢)啦!聘請律師一審一審這樣算下來,不少錢,雖然現在台灣的律師人力供給過剩,所以價錢比以前便宜,但是還是一筆負擔;於是當你有經濟能力,又想要讓被告一定要進去法院接受審判時,當然會採取自訴,很多企業家是如此採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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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csi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