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流行一下 羈押的裁定


這一陣子台灣的新聞天天熱鬧放送的,前總統陳水扁在特偵組偵查起訴之後,所面臨的法院的羈押的問題,電視名嘴也天天講,藍綠雙方搞得水火不容,只要法院作的裁定不符合他們的期盼,就說司法不公,本文不作這件案件的實體評斷,只是白話補充一下刑事訴訟法的法律知識。


就事論事,首先,羈押權在以前,是屬於檢察官的,所以以前一些檢察官常常被指控「押人取供」,就是如果被告不說,就關到你說為止,才放你出來,這是很糟糕的侵害人權的手法,所以後來把羈押的權力移轉給超然中立的法官,由檢察官向法官提出聲請,法官作最後的裁定。


這件新聞可以看的門道就是,地院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作出第一次裁定之後(無具保釋放),特偵組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有點跟上級告狀的意味),希望高等法院自為裁定(希望高等法院自己做出不同於地方法院無具保釋放的裁定),不過高等法院後來是決定發回地方法院更審(就是不太想管啦),還是希望地方法院自己做決定,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是發回給原來的地方法院合議庭,也就是原本作出無具保釋放裁定的同樣的3位法官(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依照常理推斷,除非真的有非常重大的理由,否則都會維持原來一樣的裁定啦,因為短時間內怎麼可能推翻自己的看法呢?所以維持原來的裁定是很正常的常理推測;至於具保(也就是媒體說的交保啦)、責付、限制住居,則是取代羈押這個最嚴重處分的替代性處分,也就是當有羈押的理由,但是無羈押的必要時,法官所會作出的3種強制處分。


最後個人要強調一點,刑事訴訟法,根本的原理是在「追求公共利益」與「保障人權」,這兩個目的之間,去找尋一個平衡點,追求公共利益就是發現真實,但是是否只為了追求真實,就可以不計資源、違法亂紀去侵犯人權呢?當然不可以!所以要找尋一個平衡點;「羈押」等於是嚴重侵犯一個人的人身自由等權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所以審查時真的要萬分謹慎,因為你我都不知道,當哪一天被告是輪到普通的老百姓時,羈押審查的嚴謹性,是否有被這麼重視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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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csi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