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法的三階論


刑法規定罪與刑,什麼樣的行為會犯罪,要受什麼樣的處罰,所以首先就有了「罪刑法定主義」,也就是無法律、無犯罪,無法律、無刑罰,法律沒有規定這種行為是屬於犯罪的,那就不是犯罪;當然除了刑法有規定犯罪之外,其他法律也有一部分會提到什麼是犯罪,以及該受的刑罰,例如證交法、著作權法等等,所以像內線交易等行為也是會作牢的。


刑法有三個階段去判斷犯罪,有一定的順序邏輯,不能顛倒,第一關就是「構成要件該當性」,這是日文漢字,以前的專欄提到過,我國的法律幾乎都是繼受法,也就是都是抄襲別國的法律啦,拼拼湊湊,德國、日本、美國等;構成要件就是法律規定,該當就是符合,顛倒來看就是「符合法律規定」,這跟日文的文法有關係,各位如果記不住,就想起我國很受歡迎的古裝劇,包青天的口頭禪:該當何罪?該當就是符合,很好記吧。


通過了第一關的檢驗,輪到第二關:「違法性」,也就是雖然這個行為在法律規定上是屬於犯罪的,但是有些情形可以「阻卻違法」,變成不是犯罪;法律的文字有時每個字都看得懂,合在一起就很抽象,阻卻違法就是變成合法了!文字上要有點語感,這就是法律;阻卻違法例如業務正當行為、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等。


最後來到第三關:「有責性」,也就是雖然前兩關都告訴我們這樣的行為犯罪了,但是還有最後一關可以變成免除或是減輕刑責,就是關於責任能力,可能是年齡太小、可能是精神狀態有問題等等,都可以減輕或是免除刑責。


供大家參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igercsi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