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很喜歡用恐龍XX去稱呼單一事件,未免過於武斷,筆者就這幾次引發很大爭議的事件來看,有幾個流程以及層面可以供大家思索

 

 

司法體系第一線的是警察,所以有時警察是否有能力有資格第一時間直接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是存疑的,這牽涉到法律素養以及實務執行的工作性質,但是要加強這種訓練,對於勤務繁忙的警察來說又是一個難題

 

 

再來是檢察官,檢察官的性質是是主動偵查,是偵查的主體,指揮所有偵查的辦案活動,那檢察官要跟法院申請羈押犯人時,檢察官會在幾個選項中去勾選,例如重大犯罪、湮滅勾串證據、逃亡之虞3個選項,且檢察官必須到場陳述聲請羈押理由,以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交由承審法官裁定,所以羈押與否是法官決定的

 

 

法官的性質是是不告不理,被動審理就檢察官提出的選項理由與證據去決定是否給予羈押,所以檢察官勾選幾項要件,法官再去就這些選項審理是否予以羈押

 

 

大家試想一個個案,檢察官向法院申請羈押一個人,卻只勾選一項重大犯罪,湮滅勾串證據與逃亡之虞這2個選項都沒勾選,難道法官就可以因為這樣一個簡單選項,就羈押一個人?這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嚴重危害司法人權。

 

 

那如果這樣,司法就不用動用人類去偵查與審判了啊,跟自動販賣機一樣,丟一個法條,自然產生一個結果,多麼粗糙啊

 

 

筆者看到這個過程中,警察是否要多增強法律素養?檢察官是否要多準備證據?法官是否要檢察官再多去補齊選項之後再審理?都是可以檢討的,台灣社會不要只是民粹,要去檢討整個環境的問題,肩負最大責任的政府,更應該去推動司法改革,不要滿腦子只是想選舉,掌握了權力卻不去行使,令人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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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csi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9)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