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主義VS職權主義


說到「當事人主義」,白話來說,其實就是負有「澄清義務」的人,是兩造當事人,而不是法官,法官只負責訴訟程序的推進,很輕鬆;當事人包括檢察官(代表國家)、辯護人以及被告,澄清義務就是找到事實的真相,調查證據。大家不知道有無看過金凱瑞的王牌大騙子?那個很會說謊的律師,為了贏得勝訴,說謊是家常便飯,直到他的兒子在生日上許了一個願,希望他爸爸以後都只能說實話的那部好笑的電影!法官一人獨坐台上,旁邊會傳證人坐到證人席上,台下金凱瑞飾演的律師(辯護人)以及被告坐一邊,檢察官以及助理檢察官坐一邊,兩造互相提示證據與傳喚證人,交互詰問證人(法官不能詰問證人),進行法庭攻防,非常精采,這就是當事人主義。


至於「職權主義」,就是負有「澄清義務」的人,就是法官大人啦,法官負責主導調查證據、找到事實真相,依照職權傳喚證人與調取證物,責任重大,非常忙碌。而被告沒有坐在辯護人旁邊,要坐在最矮的法庭中間,抬頭向上面對三方的法官、檢察官以及辯護人,壓力比較大,被告會成為被調查的對象,也就是被告會成為證據方法,要接受三方的訊問。


這兩種制度事實上並沒有優劣之分,有時候涉及國情的不同,所以一項制度沒有絕對的好壞,至於偉大的我國台灣呢?目前正採行一種叫做「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就是要以當事人主義為主,但是又夾雜了職權主義,想要兼兩者制度之所長,有時候很難搞得懂我們這個偉大的國家,大陸法系也抄一下,英美法系也抄一下,有些法條參考德國,有些觀念參考日本,有些做法又參考美國,集世界大成於一身,這樣的拼裝車條文,台灣真是個奇蹟處處的國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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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csi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