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案件分類


我們常常看到媒體報導上說,檢察官已經把這件案件列為「偵字案」、「他字案」、「相字案」,繼續偵辦當中,其中「偵字案」是最為嚴重的,它屬於司法類別,表示已經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已經有「被告」出現了,這時候被告的下場就是3種:起訴、不起訴以及緩起訴,端看檢察官偵查的結果而定。

而「他字案」,屬於行政類別,就是有人檢舉,但是犯罪事實尚不明確,或者是這個人的身分太過敏感(例如達官顯要),這時候就不用「被告」的稱呼,而是用「關係人」的稱呼,沒有進一步查出犯罪事實檢察官就會簽結。

同樣的,「相字案」也是屬於行政類別,當被害人死亡,經過輪值的外勤檢察官相驗之後,認為無他殺嫌疑,就簽結。

為何說「他字案」以及「相字案」屬於行政類別呢?因為它們都是用「簽結」的方式去做個完結,這就是行政用語,但是既然屬於行政,就沒有司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所以如果檢察官覺得又有「興趣」或是又有新的檢舉事由而再次重啟偵查程序,那是合法的,如果有些政治人物的案子屬於「他字案」,被檢察官簽結之後,那可不能保證從此高枕無憂,因為隨時有可能被拿出來再次偵辦,而且搞不好這次就變成「偵字案」了!

同樣的,有時候看到一些金控負責人或是企業家因為洗錢案被特偵組的檢察官約談,面對媒體時都會說今天是以「關係人」或是「證人」的身分來協助調查,目前是如此的狀態,但是也可能不用多久,身分就轉變成「被告」了,案件也重新分類到「偵字案」了。

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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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csi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