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之前台灣幾個金控公司負責人涉嫌的訴訟案件,所牽扯到的這條法律:關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實務上統稱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白話解釋來看,這些職務本來就是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該作的(不違法),所以稱作不違背職務(例如合法審查證照等)。

 

 

本條法律只懲罰拿錢的公務員,不懲罰行賄者;之所以只懲罰收賄的公務員,不罰行賄者,立法本意有二,一是因為早期文化中的「紅包文化」盛行,許多民眾與官方打交道時,為求快、求方便,習慣塞紅包來買通官員,使事情進行順利,既然是公務員在不違背職務下,那民眾還需要送紅包,表示是民眾受到壓力,不得不送,所以不懲罰無辜的民眾,因為以一般人之常情來判斷,除非是要公務員違背職務,那才要送紅包;二是希望藉沒有處罰的情形下,來鼓勵行賄者出面檢舉受賄的公務員。

 

 

但是個人管見以為,應該要個案認定似乎較妥,不能一律不懲罰,一般升斗小民,那不懲罰行賄者可能是有道理的,如果是有錢的財團,那應該查清楚,為什麼他們要送錢給公務員?是為了自己財團的利益,想以民營銀行以小吃大吃下官方金控?或是要買個官位坐坐?這種情形還能說無辜?都這麼有錢了,為何還要貪得無饜?你沒有特別的奇怪要求,哪會需要去送錢呢?如果是政治獻金還好,如果金額太大,甚至有對價關係(我給你錢、你賣國家財產或官位給我),那表示官商勾結,怎能不懲罰?哪能都允許這些有錢人用政治獻金含糊帶過呢?

 

 

所以個人管見認為要處罰,但是或許可以考慮到檢察官那邊採取緩起訴,懲罰這些有錢人捐錢出來給貧困學童資助營養午餐等等,不是很不錯?

 

 

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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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csi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