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北投忠義廟的膜拜老者)


短評:

1.老話一句:「企業的真實價值不會因處計處理方式不同而改變!」,以為改變會計處理原則就可以扭轉企業長期股價者的想法,真是讓人匪夷所思,也是一種“掩耳盜鈴”心態。

2.財務會計存在的最基本價值在何處?個人認為無非是,公開、透明、允當的將公司營運現況以簡單的報表讓所有投資人了解而已。經營者可以透過財務報表擬訂適當的營運管理決策、外部投資者可以透過財務報表決定是否進行股權買賣決策。

3.單方向的不透明呈現,是一種資訊不對稱性,有失公平正義,是對外部投資者的一種不對等粗暴掠奪,長期將使資本市場自食惡果。


《市場相關新聞報導》
府財經小組:10號公報宜暫緩
 
蕭萬長副總統昨天主持財經諮詢小組會議,仔細聆聽業者暫緩實施10號公報的建議,現場未明確回應,但總統府會後發出新聞稿,表示財經諮詢小組建議暫緩實施,預料將形成行政院、尤其是金管會的壓力。
(聯合報系資料庫)

蕭萬長副總統昨(8)日召開財經諮詢小組會議,結論中建議第10號、第34號財務會計處理原則實施,雖然是考量與國際接軌,但國際間已出現檢討聲浪,且值此非常時期,恐造成企業難以承擔,建議暫緩實施,財經諮詢小組這項建議,府方也將送交行政院做為政策參考。

財經諮詢小組昨天舉行第八次會議,討論推動服務業轉型以增加就業機會的議題。台灣經濟研究院在會中提出「服務業的發展機會與策略」報告,其中金融服務業部分,報告中建議10號公報應暫緩實施,與會者就此議題熱烈討論。

財經小組成員、智融集團董事長施振榮率先發言表示,金仁寶集團董事長許勝雄因為在大陸無法與會,但請他針對10號公報發言,希望政府能暫緩實施,否則對企業的殺傷力難以估計。

政治大學金融系教授殷乃平也認為,10號公報如果實施,若各國政府處理不好,很可能會重演1930年代經濟大蕭條情形,政府應謹慎評估實施時機。另有業者指出,雖然10號公報能與國際接軌,但目前金融海嘯的衝擊還在持續,此時若實施,企業可能「挺」不下去。

對於與會者希望10號公報暫緩實施的意見,蕭萬長一一聆聽,但未做任何表示。總統府在會後發出新聞稿,表示財經小組建議,第10號、34號公報雖可國際接軌,但是時機上應考量,值此經濟衰退的非常時期,建議暫緩實施。

昨天的會議由蕭萬長主持,除了台經院長洪德生等12位諮詢委員出席外,並邀請大潤發流通事業總裁尹衍樑、臺灣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協會理事長陳輝俊、南僑關係企業會長陳飛龍、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林璨、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總監許博允等五位業界代表參與討論。

 


【2009/01/09 經濟日報】



《會計學者觀點》~ 此篇文章相當專業及中肯,值得一讀!

名家觀點》突破10號公報的迷思

「10號公報像炸藥,將結合科學園區公會向馬總統報告」的頭條新聞,引發各界對財會準則10號存貨公報第一次修訂(以下簡稱新10號公報)的討論。筆者由會計學理就以下論點,扼要探討新10號公報是否真像在「水井裡丟炸藥」,會對企業損益造成嚴重的殺傷力。

論點一:市價由「重置成本」改採「淨變現價值」,會造成企業認列較多損失?

原10號公報規定基於「重置成本」認列跌價損失的企業,仍須進行上限測試:即「重置成本」不可高於「淨變現價值」。因此相對於原10號公報,新10號公報採「淨變現價值」的規定,只會讓企業認列更少而非更多的跌價損失。

論點二:不能採總額比較法,在現今大環境不佳時,影響更大?

在總額比較法下,某些存貨上漲的利益雖可用來抵銷某些存貨之下跌損失,惟在大環境不佳多數存貨呈現下跌之狀況下,取消總額比較法所造成的衝擊,應該反而小於大環境良好時。試想若在全數存貨項目均呈現下跌的極端情況下,採總額比較與新10號公報之逐項比較法,二者認列的跌價損失是完全相同的。故在目前多數存貨出現下跌之際,採逐項比較法是否將成為「威力強大之炸彈」?讀者可再深思。

論點三:存貨相關費損列於銷貨成本,會影響企業獲利?

如果獲利係指淨利數字,則這個推論完全不成立,蓋不論將存貨跌價損失表達於銷貨成本或是營業外支出,企業淨利是完全一樣的。如果擔心毛利受到影響,則需教育財報使用者,於新十號公報生效後,對銷貨成本的解讀需重新詮釋。未來影響銷貨成本的因素不再侷限於銷售政策,尚包括生產政策(產能利用情況)、存貨管理政策(存貨盤盈或盤虧)、存貨價格之波動(淨變現價值下降或上升)。財報使用者若能配合閱讀新10號公報所要求之附註資訊,反而能對企業整體存貨管理績效,獲得更全面性瞭解。此外,此種表達方式對銷貨成本的影響是雙向的:銷貨成本可能會增加,也可能減少。宣稱存貨相關費損列於銷貨成本的規定,會影響企業獲利,實讓新10號公報承擔莫須有罪名。

論點四:目前公布的97年年報「由盈轉虧」,是10號公報惹的禍?

新10號公報於今(98)年才生效,就算有其威力也尚不及於97年年報。除非企業是自願於97年年報提前採用新10號公報,否則將97年度所認列存貨跌價損失,歸咎於新10號公報,可謂是「張飛打岳飛」的奇怪論點。財報使用者反而應留意企業是否有利用此議題來進行「大洗澡」(big bath)的盈餘管理,為98年財報預留美化的伏筆。

以上針對前述常見的迷思論點,為新10號公報提出澄清。筆者也願意站在財報使用者立場,提出以下呼籲:在討論新10號公報對企業損益衝擊之際,也請不要忽略財報使用者「知」的權利。

就筆者認知,即使是主張暫緩適用新10號公報之倡議者,也多認同新10號公報係「好的」設計。如果是有助提高企業財報品質的設計,不論對企業或是財報使用者當具有長期的貢獻。

新10號公報有助提高財務報表的透明度,也可能成為企業更加重視存貨管理之推手。因此在我們討論新10號公報對企業損益衝擊之際,也應同時體認新10號公報對健全股市與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長期效益。

【2009/01/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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