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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公報內容引自下列部落格網頁:

http://tw.myblog.yahoo.com/jw!8qm58q6eER7Ocqz0ZPxICTc-/article?mid=102

 

財會公報新制解析-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葉欣玲協理/蔡素芬副理

36號公報於94.6.23發布,其主要目的在於增進及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瞭解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之金融商品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該公報主要內容可分為金融商品之表達及揭露兩個部分。


一、 金融商品之表達

(一)區分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權益

36號公報係以發行人之觀點將金融商品區分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權益商品。發行人區分金融負債與權益之因素有四點,分別說明如下:

  • 是否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合約義務
    發行人區分金融負債與權益之關鍵條件在於其是否有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持有人,或者發行人按潛在不利於己之條件與持有人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合約義務。發行人若具有上述合約義務,則應分類為金融負債。

    企業應依經濟實質而非僅依法律形式決定金融商品於資產負債表中的分類。某些金融商品之法律形式為權利但經濟實質則具有負債之性質,或同時具有權益及金融負債之特性,例如:強制贖回特別股及附賣回權特別股,分別因為發行人必須於固定或可決定之未來日期按固定或可決定之金額強制贖回,以及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人於特定日期當日或之後按固定或可決定金額贖回,所以應列為金融負債。

  • 是否以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交割之合約權利或義務
    企業不應僅因合約約定將以本身權益商品之收取或交付完成交割,而將合約分類為權益。企業可能具有收取或交付本身股份或其他本身權益商品之合約權利或義務,但所收取或交付之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之數量變動而使公平價值等於合約權利或義務之金額。前述合約以變動數量之企業本身權益商品交割,因此並非表彰企業於資產減除負債後剩餘權益之合約,所以不應分類為權益。但若企業之合約係以收取或交付固定數量之本身權益商品方式交割,以交換固定數額之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者應分類為權益。

  • 金融商品是否具有或有交割條款
    金融商品可能視未來不確定事項之發生或不發生,而要求企業以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產生金融負債之方式交割。該金融商品之發行人因不能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產生金融負債之方式交割,故該金融商品應屬發行人之金融負債。

  • 是否具有選擇交割方式之權利
    當衍生性商品給與任一方選擇交割方式之權利,該衍生性商品應屬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如果所有得選擇之交割方式均將導致其為權益商品者,則該衍生性商品應分類為權益。

(二)複合金融商品

複合金融商品係指金融商品同時產生金融負債及給予持有人將該商品轉換為權益商品之選擇權者。以金融商品發行人之觀點而言,該商品包含金融負債及權益商品二項組成要素。因權益商品係表彰企業於資產減除負債後剩餘權益之合約,故權益組成要素之金額等於複核商品之公平價值減除經單獨衡量之負債組成要素金額。

(三)利息、股利、利益及損失

金融負債或權益商品之分類可決定相關之利息、股利、利益及損失是否認列為收益或費損。特別股如被分類為金融負債時,其股利應與認列為債券利息之處理相同,將其認列為費用。分類為費用之股利可能於損益表中與其他負債之利息費用合併或單獨表達。


二、金融商品之揭露


36號公報並不就金融商品揭露之格式及其於財務報表之位置統一規範,所須提供之資訊若已於財務報表表達,則無須再於財務報表附註中重複揭露。金融商品之揭露應視其本質及其對企業之相對重要性,得同時包含文字敘述及量化資料。另外,36號公報規定企業應揭露的資訊包含:

  1. 風險管理政策及避險活動
  2. 合約條款、合約條件及會計政策
  3. 利率風險
  4. 信用風險
  5. 公平價值
  6. 其他揭露資訊,包含:擔保品、具有多項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之複合商品、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重分類、損益表及權益項目、減損以及違約及未履約。

 

 

 



本篇文章延伸閱讀:

http://www.wretch.cc/blog/JaguarCSIA/16131367


重點及短評:
「CB發行因屬於潛在負債,每季季底需依股價漲跌進行評價,若股價出現上漲,意味潛在負債更多,需提列金融評價損失;反之,股價下跌將有回沖利益。」

第三季季報將於10月底發布,投資者應留意自己手中股票發行公司,是否有發行而尚未到期之可轉換公司債(CB),且近期普通股股價明顯上漲,而轉換價格又遠低於普通股市價者,這種公司之第三季季報就可能出現金融負債的評價損失,造成每股睡後純益突然大降的情況,投資者不可不慎!



《相關新聞報導》
29檔 恐有CB評價損失

綠能(3519)上周五主動公布可轉換公司債(CB)將造成第三季金融資產損失,引起市場高度關注。除綠能外,法人統計,已發行CB的219家上市櫃公司,計有29家公司第三季股價大漲超過兩成,成為「潛在」可能認列金融資產的名單之列。

統一投顧副總黎方國指出,依相關規定,CB發行因屬於潛在負債,每季季底需依股價漲跌進行評價,若股價出現上漲,意味潛在負債更多,需提列金融評價損失;反之,股價下跌將有回沖利益,從統計中可看出,雖有很多公司第三季來股價上漲,但也有很多是下跌。

據統計,219家上市櫃公司中,第三季以來股價上漲三到七成以上的有:光聯、合世、台紙、海灣科、日勝、英格爾、聯德、綠能、希華、國精化、富喬、志聖、九豪及國賓等。

此外,還有榮剛、友訊、強茂、久元、冠德、系統、晟德、同亨、新世紀、新光鋼、炎洲、華宏、大學光、翔名及杏輝等,第三季以來股價也上漲兩成以上。

另據統計,第三季以來股價出現下跌兩成的有:育富、晶采、威剛、濱川、及成、凡甲等;下跌逾一成的則有:同致、久大、禾伸堂、川湖、鑫永銓、昆盈、偉盟、大眾證、撼訊、根基、佳總、立碁、旺矽、金橋、優群、泰銘及健策等。

德信證券副總張煥政認為,過去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太醫,曾因股價大漲造成大幅多金融減損,致出現嚴重損失,不過之後,隨著投資人相繼要求轉換成股票或到期,最後也是全數回沖,因而最重要的還是要回歸到公司營運本質上。

他強調,公司發行CB需依市價評價,會因著股價漲跌而造成獲利的波動,但這是屬於會計原則;只要營運成長動能強,投資人轉換意願會較強,即使因股價大漲而提列損失,最後仍可回沖。

元富投顧總經理劉坤錫則分析,第三季到底還有哪些公司會因發行CB而需提列金融減損,對於每股稅後純益(EPS)的影響數有多少?無法純以股價漲幅推估,因這還涉及公司發行CB額度、投資人轉換比例以及股本大小等,通常股價大漲,較能吸引投資人轉換意願。

【2010/09/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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