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及短評》
『因應產業獲利回收期變長,財政部已提所得稅法修正案,決定將企業盈虧互抵的期限,自現行五年延長為十年。虧損扣抵的年限拉長後,將可以廣泛嘉惠企業界,其中,又以研發期間較長的生技業者受惠最大。
行政院為提升產業競爭力,提供業者更好的經營環境,已決定將財政部所提延長盈虧互抵年限的修法案,做為立法院9月新會期的優先法案。』

短評:
1.此政策改變將使研發期較長之產業直接受惠,將可增加企業持續投資誘因。

2.對原本虧損中的企業,則因其擁有未來十年之抵稅權,將使其立即產生被併價值,這也將使企業購併誘因提高,使股權資產透過租稅改變而增加其未來價值!

3.此政策對高研發費用之產業將產生實質正面影響,生物科技、農生科技、數位產業等新創產業,需高研發,但高回收期之產業將可直接受此影響而增強企業的投資誘因。


《市場相關新聞》
企業盈虧互抵期 延至十年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07.23 03:16 am


因應產業獲利回收期變長,財政部已提所得稅法修正案,決定將企業盈虧互抵的期限,自現行五年延長為十年。虧損扣抵的年限拉長後,將可以廣泛嘉惠企業界,其中,又以研發期間較長的生技業者受惠最大。

行政院為提升產業競爭力,提供業者更好的經營環境,已決定將財政部所提延長盈虧互抵年限的修法案,做為立法院9月新會期的優先法案。

財政部認為,國內產業環境已經發生變化,部分產業並有獲利回收期較長的特性,限制虧損扣除只限前五年度,將使部分回收期較長的產業,無法擁有較為有利的經營條件。

根據財政部蒐集的資料,台灣地區產業盈虧互抵限制在五年內,與中國大陸、韓國、日本相同,但日本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允許企業擁有七到十年的虧損扣除優惠;另外,美國的盈虧互抵年限則可長達20年。

經參考國外產業盈虧互抵的法令,財政部決定,將現行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年限,自五年延長為十年。財政部說,盈虧互抵並不限制產業別,只需符合規定要件,任何產業都可以向稅捐機關申請盈虧互抵。

盈虧互抵年限拉長後,形同企業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虧損,可以保留較長的抵扣期限,對於研發期長、回收慢的產業最為有利。舉例來說,甲企業經營前七年都是虧損,每年虧損1億元,直到第八年才出現盈餘2億元,盈虧互抵年限拉長為十年後,其前七年的虧損,都可以在往後年度內申請扣除。

但若盈虧互抵年限維持為五年時,甲企業前七年虧損,只有前五年可以申請抵扣,七年中有二年的虧損,無法向稅捐機關申請扣抵,損失必須自行吸收,不能抵稅。

財政部指出,屬於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只要符合三項要件,就可以享有「盈虧互抵」的優惠,包括: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二、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三、如期申報所得稅。

【2007/07/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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