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山鐵道。元毓拍攝

阿里山鐵道。元毓拍攝 

美國專利商標編號第1,139,254號,內容是一個五邊形畫上一個小孩畫風的飛行中海鷗線條。

這是啥?

這玩意兒大家一定都看過,這是Levi’s牛仔褲後邊口袋的樣式,且從133年前沿用至今。

有趣的是,Levi’s這家公司現在為了這個標誌,對他們認為可能侵犯商標權的競爭對手打舉訴訟,短短時間之內,Levi’s控告的對手數目迅速超過通用汽車、迪士尼或Nike等公司的訴訟案數。
換句話說,幾乎全美有在做牛仔褲的大小公司幾乎都被告了。

有一家小公司老闆在接受紐約時報記者採訪時說:「我接到法院傳票說我被Levi’s控告侵權時,簡直嚇呆了!第一天根本無法入眠,第二天晚上也是….我擔心得要死,但也警覺這樣下去我會崩潰,我需要幫助,於是我開始詢問同業們的意見,沒想到原來大家都被Levi’s告了,我就安心不少。

還有「我不懂我的褲子平均售價高達200多美金,為何我要去仿冒頂多賣到50美金平均售價的廉價褲子?

更有商家收到Levi’s寄出的存證信函,裡頭要求他們下架Levi’s認為有仿冒嫌疑的褲子。該店老闆表示,他不清楚究竟有沒有仿冒問題,不過那款樣式的褲子賣得其差無比,不用Levi’s要求他們早就想下架了!

有評論者認為,Levi’s近年業績相當不好,在使出裁員7,600名員工以及關閉數十家工廠之後,依然毫無起色。於是現任總裁訴諸濫訴手段。

總之,我們長時間關注商業的人,不難發現一堆自己做不好就只會怪罪別人的管理階層。
在社會心理學來說這叫【外在歸因】。

社會心理學認為,一般人對於一件事情發生,都會同時有「內在歸因」與「外在歸因」兩種表現。前者就是歸咎自身是否與該事物;後者則是找出其他外在原因,與該事件因果連結。
而許多外在歸因,其結果往往是錯得離譜,但當事人卻渾然不知(或不願知)。

像是自己跨國品牌併購失敗就怪罪台灣人不懂【品牌】之流、或一家到處興訟宣稱全世界都侵犯他Linux專利的公司和連續七年衰退卻毫無對策,只會怪罪網路音樂下載行為的全球音樂產業…..

人類喜歡外在歸因的天性,甚至創造出占星大騙子、堪輿白賊七…等行業來。
就以占星來說:
你在外頭晒冬日暖陽舒服,可這太陽光可是走了8分多鐘才來到地球;而許多星座離地球遠達幾十萬甚至千百萬光年!
幾十萬耶!換句話說,你在地球上看到的某星座,其實是它幾十萬年前的樣子,而就現在這一分這一秒說不定它就不存在了!
一個可能早就不存在的星座,它幾十萬年前的光芒可以影響你的運勢?
這種完全不合邏輯的外在歸因偏偏有一堆人相信,快快樂樂地掏錢奉送。
不過這又是題外話了。

回到原題,Levi’s即便有商標權,但如此濫訴會不會存在法學上所謂「權利濫用」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在談Levi’s有無權利濫用之前,我們先來弄清楚:何謂權利濫用?

我國民法有關權利濫用規定在第148條

  • 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關於「權利」之定義,泛指物權、債權、身分權、形成權…等各種權利;「行使」除一般權利行使之外,甚至連訴訟權行使都包含在內。
特別重要的是我國民法在民國71年修法時,構成要件除了「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這個主觀構成要件之外,還另外加上「不得違反公共利益」的客觀要件。
但事實上,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737號判例就已經宣示,權利濫用從過去只看權利人主觀心態的判斷標準,大幅地往「客觀利益衡量」移動:

查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以上為判決主旨)

由此亦可以確立法律經濟學的「效用極大化概念」在此有所施力之處。
也就是說,是否構成「權利濫用」,不能只看權利人行使權利時的主觀意思,更重要的是如果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結果,對整體社是「淨損」,則當有可能成立權利濫用之情形。

當然需要另外加以說明的是,權利濫用只是針對行使權利手段的方面做探討;即便構成權利濫用,並不會因此使權利人失去權利!所以法院並非去否定權利的存在,而僅只是重新考量權利行使的法律效果該如何處置。

回到Levi’s一案來看,根據報導Levi’s擁有該款牛仔褲後方口袋形式外貌的商標權,因此能對涉及仿冒的他人主張權利,固不待言。
但如此大興訴訟,把無數同業一網打盡,若主觀上就是要置同業於死地,無法繼續營運或承受鉅額賠償的話,就可能該當「權利濫用」的主觀構成要件。
可該產業產值與Levi’s商標權利益、消費者權益與Levi’s商標權利益、商標制度與牛仔褲產業整體利益….等各種利益衡量,我想得真要進入個案,才能詳究經濟學上的「效用極大化理論」該如何計算,亦才可進一步確定是否成立「客觀要件」。

且退萬步言,就算真構成「權利濫用」,法律效果該如何處置實務上也多認為須依個案情形斷定;因此在此我無法做出一體適用的結論。

唯實務似乎也多認為,在判定是否成立「權利濫用情事」上,法院應盡量保守看待;所以若Levi’s案子是在我國依我國法審理,我想要成立也可能不易。

不過就報導中某個有結果的訴訟案來看,Levi’s僅獲得5,000美金(約新台幣164,000元)的補償。
看來它想要從中謀取暴利(或它認為合理的補償),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但得罪的同業數目和程度,可能遠超出我們想像。

這點「利益衡量」,不知Levi’s總裁是否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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