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話 釣魚偵查VS陷害教唆


我們常常經由報紙得知,警察藉由網路上的「釣魚」方式,佯裝買家或是出賣肉體的少女,去破獲販賣仿冒品(例如名牌精品)、違禁品(例如槍枝軍火)以及網路援交尋芳客的案件,那這種辦案手法是否有爭議呢?其實關鍵在於看警方是屬於犯意誘發型或是機會提供型。


「犯意誘發型」就是犯罪者本身是被動的,警方是主動的,是先表態的,由警方先主動挑起犯罪者的犯意,例如警方主動張貼訊息,一直鼓吹原本沒有要買春的網友買春尋芳,那此時就屬於「陷害教唆」,這名網友在刑事訴訟法上將因為警方違法取得證據,而不成立犯罪。


而「機會提供型」,就是犯罪者本身原本就有犯罪的意圖,是主動的,是先表態的,警方只不過提供機會而已,例如這位網友本來就張貼要援交的訊息,警方看到就開始接觸提供機會,那此時就屬於「釣魚偵查」,是合法的偵辦案件,這名網友將成立犯罪。


個人一點淺見白話文章,不是學術用途,法律小常識,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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