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一些媒體報導的謬誤


常常看到報紙上有社會版的記者寫道:某甲在台中「過失殺人」,現在警方正調查中;事實上刑法沒有「過失殺人」,只有「故意殺人」以及「過失致死」兩種,但是社會大眾以訛傳訛久了,變成法律用語常常口誤。


也有記者寫道:某乙犯了殺人罪,這是「公訴罪」,正由檢察官偵辦中;事實上這是錯誤的講法,刑法上有「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兩種,記者要表達的意思其實是「非告訴乃論罪」;這些觀念以前在筆者的專欄文章中提過,大家應該不陌生,「公訴」與「自訴」只是選擇提出「告訴」的途徑的不同,但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這個罪本來在刑法中就有規定其屬性,例如殺人罪就是非告訴乃論罪,侵入住宅罪就是告訴乃論罪。


由於刑法是用公權力去介入調查,所以刑法所規範的罪多是希望由國家去追查,所以大部分的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罪,只有少部分是屬於告訴乃論罪,例如關係天倫、隱私或是輕罪。


再有記者寫道:這件眾所注目的案件正由「隸屬」於花蓮地方法院的檢察署(簡稱地檢署)檢察官某某某偵辦中,事實上由於「審檢分隸制」,法院與檢察署分別隸屬於不同的機關,法院隸屬於司法院,檢察署隸屬於行政院下的法務部,只是地理位置上檢察署與法院都是在相同地方的建築物下,都是鄰居,所以這種說法應該改成「配置」於地方法院的檢察署,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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