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由學員熱情提供,特此致謝!)
《重點及短評》
『對於明基、力廣兩家公司的相繼因為涉嫌內線交易而遭檢調大規模偵辦,我們首先認為社會各界不宜穿鑿附會、妄下判斷,應給檢調及審判單位理性辦案空間。如果確查存在不法,務必嚴厲追究刑責,反之,如果深入查辦之後,無足夠證據確認公司高層涉案,即應還以清白。
其次,明基、力廣涉案手法如出一轍,令我們憂慮明基、力廣只是冰山一角,國內尚存在很多採取類似手法牟利、欺壓一般投資人的企業或犯罪集團。經過檢調單位的初步查證,明基、力廣的內線交易手法幾乎雷同,都是利用公司發布重大虧損訊息前,事先出脫持股避免損失,乃至趁機牟利。依據桃園地檢署偵辦明基案發現,涉案財務人員在公司公布虧損消息前,先出脫手中持股以規避損失,其中尚包括盜賣公司保管的員工配股股票,可能套利資金高達兩億多元,甚至業已以人頭名義匯出海外。至於力廣,依據台中高分檢說明,包括力晶董事長黃崇仁等力捷公司內部關係人及股市作手,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力捷董事會決議通過九十年度財務鉅額虧損三○.六億,超過實收資本額半數(實則約七成),並公告辦理「減資銷除虧損」之前四天,涉嫌利用親信及親友人頭戶及透過作手大賣兩萬多張,除了減少持股損失外,並從中獲取不法暴利,犯罪所得估計高達數億元。
坦然言,這樣的犯罪手法,若果查證屬實,的確屬於典型的內線交易,也就是公司內部人利用優先知道公司重大訊息圖謀不法所得的做法。因為公司的內部人與一般投資大眾,不但處於資訊不對稱條件,也就是時間點上比外界更早知悉足以影響股價消息,而且公司內部人與一般投資大眾,也同時處於地位不對稱條件,也就是空間上公司內部人擁有較一般投資大眾更多的籌碼及機會可以在股市進出牟利。對於明基、力廣或其他營運狀況通常會有重大變化的科技公司言,如此的犯罪模式,基本上很容易,機會也很多,我們憂慮是否還有更多企業也偷偷摸摸進行類似勾當,為個人減少損失或謀取不法利益,並坑殺無辜投資大眾? 』
短評:
在投資市場中把相關關係人共分下面幾類:
1.內部人:公司經營者或公司內部員工因職務關係知悉公司重大業務或財務訊息之人,如董監事或經理人及大股東等。
2.準內部人:因與公司在業務上往來足以知悉公司財務及業務狀況之人,如會計師、工程師或其他專業簽證人員。
3.訊息受領者:因透過前項兩類人關係而知悉公司內部重大業務或財務資訊之人,如前兩類人之親屬、媒體記者、股票研究人員、市場作手或股市名嘴等等。
只要是因上列關係而在證券市場中以明顯資訊不對稱關係、或透過媒體操弄公司不實資訊而致他人為買賣決策而失利者,均可能觸犯內線交易或不當操弄炒作股價之證券相關法令;並非我國證券交易法無相關法令足以嚇組不法,而是長期下來,總是雷聲大、雨點小,因此,不法者便以為不法所得手段為常態。
獵豹認為,果為展現相關主管單位清除市場不法之決心,除對上市櫃內部人展開落實管理外,更應對掌握公資源之諸多媒體發言權者,亦應嚴加管理。企業內部人利用資訊圖謀不法通常於抬面下暗中進行;但其它人員則往往透過媒體或證券經紀商通路,恣意散播對個別股票虛誇多空言論,以隧行圖謀不法私利;若無法同時一併清除此等不法者,妄論可建立公平投資交易平台,恐怕也是癡人說夢!
罷了!罷了!做為一個標準小散戶,獵豹也只能自求多福、常常反求諸己了!
《工商時報社論》
工商時報 2007.03.17
打擊內線交易,確保企業及投資人權益
工商社論
繼明基電通因為內線交易遭到檢調大動作搜索後,日昨又有力晶集團旗下力廣科技(原力捷電腦),也因涉嫌內線交易而遭到檢調大動作搜索偵訊,成為本周內第二家被以內線交易罪嫌偵辦公司。相對以往幾家上市櫃公司,因為掏空公司資產、利益輸送及其他股市不法交易遭到檢調偵辦引發股市動盪、企業界關切,這一波明基、力廣的涉案,不僅公司規模大、負責人在工商企業界屬知名人物,而且檢調的出手乾淨俐落、發動查辦的證據也相對明確,顯示政府究辦包括內線交易等股市不法案件決心及手法都有明顯進步。我們希望,政府繼續嚴辦不法,保障正常營運及投資的企業及投資大眾應有權益,進而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對於明基、力廣兩家公司的相繼因為涉嫌內線交易而遭檢調大規模偵辦,我們首先認為社會各界不宜穿鑿附會、妄下判斷,應給檢調及審判單位理性辦案空間。如果確查存在不法,務必嚴厲追究刑責,反之,如果深入查辦之後,無足夠證據確認公司高層涉案,即應還以清白。
其次,明基、力廣涉案手法如出一轍,令我們憂慮明基、力廣只是冰山一角,國內尚存在很多採取類似手法牟利、欺壓一般投資人的企業或犯罪集團。經過檢調單位的初步查證,明基、力廣的內線交易手法幾乎雷同,都是利用公司發布重大虧損訊息前,事先出脫持股避免損失,乃至趁機牟利。依據桃園地檢署偵辦明基案發現,涉案財務人員在公司公布虧損消息前,先出脫手中持股以規避損失,其中尚包括盜賣公司保管的員工配股股票,可能套利資金高達兩億多元,甚至業已以人頭名義匯出海外。至於力廣,依據台中高分檢說明,包括力晶董事長黃崇仁等力捷公司內部關係人及股市作手,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力捷董事會決議通過九十年度財務鉅額虧損三○.六億,超過實收資本額半數(實則約七成),並公告辦理「減資銷除虧損」之前四天,涉嫌利用親信及親友人頭戶及透過作手大賣兩萬多張,除了減少持股損失外,並從中獲取不法暴利,犯罪所得估計高達數億元。
坦然言,這樣的犯罪手法,若果查證屬實,的確屬於典型的內線交易,也就是公司內部人利用優先知道公司重大訊息圖謀不法所得的做法。因為公司的內部人與一般投資大眾,不但處於資訊不對稱條件,也就是時間點上比外界更早知悉足以影響股價消息,而且公司內部人與一般投資大眾,也同時處於地位不對稱條件,也就是空間上公司內部人擁有較一般投資大眾更多的籌碼及機會可以在股市進出牟利。對於明基、力廣或其他營運狀況通常會有重大變化的科技公司言,如此的犯罪模式,基本上很容易,機會也很多,我們憂慮是否還有更多企業也偷偷摸摸進行類似勾當,為個人減少損失或謀取不法利益,並坑殺無辜投資大眾?
再者,我們要提醒國內工商企業,經由明基、力廣的查辦過程,顯示檢調單位的確具有究辦不法的能力及決心,經營者不應掉以輕心、以身試法。為確保一般投資大眾基本權益,也為確保公開集中交易市場公平性,一般民主法治國家都戮力取締、嚴懲內線交易,我國亦不例外。然而,近年來實務顯示,查辦、起訴比例雖高,但真正獲得確認並判刑者卻很少,如此雷聲大雨點小,難免讓小部份企業經營人誤認政府無意願或無能力追究股市不法行為。但事實上,經由法令不斷修正,檢調查辦手法不斷翻新,無論時間久遠,犯案手法複雜,最後都可能繩之以法。因此,公司的負責人,可能介入構成內線交易的個體如大股東、專業人士,以及可能輾轉知悉重大消息的人士,都應放棄不法意圖。
最後,違反內線交易罪的成立及罰則,我們認為都有修正或加強必要。如輿論所一再反映,涉嫌內線交易案件遭舉發者雖多,但真正在審理後成立者寥寥可數,即使犯罪成立,但相對所得暴利,懲罰也是無足輕重,因此難以發揮警惕效果。就此我們認為,檢調查辦技巧、工具,乃至審判庭的問案、審理,以及現有法令規範,都有很大改善空間,政府應不斷加強改進,才能讓不法者得到應有懲罰,公平正義得到伸張。我們雖然不迷信「治亂世用重典」,但如果美國恩隆案判刑超過一百八十年,罰款可以高達內線交易所得三倍的處罰移植台灣,國內的內線交易雖然無法期待立即斷絕,但絕對可以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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