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股東難不成都是待宰的肥羊嗎?


短評:

員工分紅費用化已是老掉牙的問題了,對經營績效良好,獲利成長潛力雄厚的企業,其衝擊已明顯降低;但是,對獲利率(毛利率、營業利益率、稅前純益率)逐年下降的企業,其壓力反而有增而無減。對於外部一般性股東而言,則可達到提高財務報告書的透明度,降低股票投資評價的風險。

企業長期持續成長的真正源頭動能,來自創造逐年成長的淨現金流入,而非財務會計等計帳方式的調整,財務會計的精神在於公允、正確地表達企業營運本質及內涵。以為會計準則的變動可以創造企業價值,真是讓人搖頭,何以愚眛至此。

員工分紅費用化議題,是敝人碩士班學程論文題目,真不想再多所贅述,有興趣的讀友,可上中央圖書館電子資料庫查詢。本部落格其他相關「員工分紅費用化」問題之文章,讀者可延伸閱讀下列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blog.php?id=JaguarCSIA&search=%E5%93%A1%E5%B7%A5%E5%88%86%E7%B4%85&search_title=1

http://www.wretch.cc/blog/JaguarCSIA/6944615

http://www.wretch.cc/blog/JaguarCSIA/9840013

http://www.wretch.cc/blog/JaguarCSIA/10914977

http://www.wretch.cc/blog/JaguarCSIA/12188225

http://www.wretch.cc/blog/JaguarCSIA/10752655

敝人寫過的相關文章“一拖拉庫”,大家若有興趣,可多多爬文。對於我同姓的優秀企業主,我只能搖頭以對!


經濟日報社論》
分紅費用化 員工與股東爭利?

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在接受電視媒體專訪時表示,願意就員工分紅費用化議題與財政部相關官員辯論。郭董事長認為,員工分紅入股是獎勵員工、吸引人才最好的方式,台灣卻一味抄襲美國制度將員工分紅費用化,不但造成員工與股東爭利,從美國經驗觀察也未必能解決企業肥貓問題。可惜的是,被點名的財政部第一時間跳出來澄清主管機關應該是經濟部,而並未直接回應郭董事長的論點,白白喪失了一個政策說明的好機會。

員工分紅費用化,顧名思義便是將公司用紅利名義發給員工的獎酬,以費用編列。事實上,公司無論以任何名義發給員工的酬勞,本即屬公司負擔的人事成本,殆無疑義。分紅費用化之所以在我國引發爭議,係因我國公司法規定,員工分紅屬稅後純益,不列為費用,故以往公司往往藉由員工分紅壓低人事成本,使得盈餘大幅膨脹,達到「美化」財報的效果。這種「異常」的現象持續多年後,終於在商業會計法修正後獲得匡正,分紅費用化制度也在2008年正式上路。這不但衝擊公司盈餘,對享受分紅入股的員工,特別是高科技產業,在稅負優惠不再後,其實質所得亦大幅下降。蓋促產條例已於去年底走入歷史,股票紅利不再享有以面額課稅的優惠,在無法節稅以及避免稀釋股東權益的考量下,紅利現金化已成未來趨勢。以聯發科為例,其今年員工分紅中現金紅利所占比重即可望由15%提高至50%。

回到郭董事長的論點,員工分紅費用化果真會導致員工與股東爭利?在費用化後,倘公司為留才而維持高額員工分紅,投資人果真會因此給予公司較差評價?

數字會說話;聯發科今年預估員工分紅占稅後純益之比重高達25%,但其近日股價表現依舊強勢,表示聯發科仍獲市場正面評價,可見分紅費用化不會一面倒地降低公司市值。而縱使在過去尚未實施分紅費用化的時代,理性的投資人也會自行設算其對於盈餘稀釋的影響,也就是自己「費用化」,以給予公司相稱的評價。至於郭董事長謂美國在費用化後仍未能解決企業肥貓問題,其實正凸顯真正問題之所在,就是公司治理失靈。也就是員工獎酬制度未能確實落實,以致員工紅利和其表現出現落差。要解決此問題,除應將員工分紅費用化以提高獎酬透明度外,更應設計出合理的報酬組合以提供員工正確誘因。

從這個角度看,分紅費用化制度應有彈性報酬組合與適切課稅設計的配套措施。我國由於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故長久以來公司多選擇以配股作為發放員工紅利之方式。股票作為報酬的型態,在相當程度內可調和員工與公司之利益,使之趨於一致。惟於促產條例落日後,員工分紅配股改採實價課稅,且於取得時無論有無售出即應繳納。員工為了繳稅勢必得出售部分股票,而無法長期持有。如此一來,恐怕會造成員工對於公司股價表現過度敏感,追逐短期暴利而忽視公司長期穩健經營。解決之計,首應提供企業足夠彈性設計報酬種類,例如分紅所配股票為限制型股票。次應隨報酬設計之多樣性,採取相應之課稅措施,達到郭董事長所稱之「培養稅基」。

猶記得金融海嘯過後,各國紛紛開始檢討報酬組合的合理性。然而隨著經濟復甦,投資銀行似乎又故態復萌,開始發放巨額紅利,醞釀下一波泡沫危機。在後金融海嘯時代,我們更應該戒慎恐懼,不要在此關鍵時刻因為報酬組合、課稅設計的不當,而埋下另一波泡沫危機甚至是金融海嘯的種子。


2010/01/08 經濟日報】



員工分紅費用化 紅利變酬勞

「員工分紅費用化」上路滿兩年,經濟部近期擬修訂公司法,要求企業必須在公司章程訂定,「應提撥一定成數作為員工酬勞」條款,此修正有助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接軌,也確保員工薪酬權益不受損。

員工分紅費用化在2008年元旦實施,不過,因公司法第235 條未同步修正,使得商會法雖准許員工分紅可在損益表做費用認列,但公司法仍將員工紅利視為股東權益項目的盈餘分配,使得不少企業在套用分紅計算公式時,怎麼算都不對。

據瞭解,為了協調兩法歧見,經濟部目前正推動修法,準備刪除公司法第235條有關「(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成數」條文,改以「應提撥一定成數作為員工『酬勞』」的新條文來替代。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解釋,「紅利」多是指企業有盈餘時所提撥的獎勵,未來新條文改以「酬勞」作為替代字眼後,就可與盈餘脫鉤,此修正也有助公司法與商會法接軌,未來企業製作報表時,即可直接做費用認列。

李鎂強調,未來新法修正後,企業可自行決定提撥成數,只要企業有賺錢,員工就可在固定薪水以外,另外得到一份酬勞,若是企業虧損,自然也不會強人所難。但究竟政府是否應設定指導成數範圍,或是企業應何時制訂成數,經濟部近期還會舉辦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2006年商會法第64條修正,自此准許企業可將員工分紅做為費用認列,不過,實務上,因公司法第235條仍將紅利視為企業盈餘分配,兩套邏輯不一致,不少企業在製作報表時,經常會發現期末未分配盈餘會變多,顯示分紅公式有誤。

勤業眾信會計事務所會計師巫鑫表示,從公司法的規定可得出,公司有盈餘就要分配紅利,所以應該要先知道公司淨利,才能決定員工紅利成數,但會計法准許員工分紅認列費用,則是先提費用作為紅利,才會知道公司淨利剩多少,兩法矛盾,自然出現「邏輯不對,公式怎麼算都不對」的狀況。

 

【2010/01/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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