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司法第167條之二(員工認股權證,適用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定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員工認股選擇權主要有下列二點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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