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除罪化

 

 

所謂的「除罪化」,就是把原來會用刑法等法律加以刑罰處罰的犯罪,透過立法程序或是法律解釋,變成不要用這種嚴厲的方式去處罰(也就是排除在刑罰處罰之外),可能變成無罪,也可能改用其他方式處罰。

 

例如通姦罪,在美國的處罰,通常是提出民事賠償,例如多少金錢額度內的賠償,可是在台灣,是用刑法加以處罰,要坐牢的,同樣的,重婚罪也是;至於是要對於在婚姻關係中出軌的另外一方,作出什麼樣的處罰,威嚇力較大,見仁見智,有人認為一定要抓去關,才能消心頭之恨,有人認為可以用金錢賠償的方式,讓對方花錢甚至破產,嚐到痛苦。

 

個人管見以為,中國人傳統的思想,習慣用「道德」的眼光去看很多事情的發生,這跟以前的歷史文化有關聯(強調禮義之邦),事實上很多事情應該可以不需要用這麼嚴厲的標準去看待,也不見得要把道德的東西拿到刑法上去評斷,用其他法律一樣可以去處理比較私人的事情;同樣的,中國人習慣的思考方式,就是如果犯罪,就一律把「治亂世、用重典」拿出來,卻忽略了「教育」才是源頭,如果只是把最下游的刑罰一直加重,卻一直不注重上游的法治教育(美國有電視頻道是全天播放法律教育與常識的),那國家要進步,真的還需要時間與努力。

 

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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