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流行一下 羈押的裁定
這一陣子台灣的新聞天天熱鬧放送的,前總統陳水扁在特偵組偵查起訴之後,所面臨的法院的羈押的問題,電視名嘴也天天講,藍綠雙方搞得水火不容,只要法院作的裁定不符合他們的期盼,就說司法不公,本文不作這件案件的實體評斷,只是白話補充一下刑事訴訟法的法律知識。
就事論事,首先,羈押權在以前,是屬於檢察官的,所以以前一些檢察官常常被指控「押人取供」,就是如果被告不說,就關到你說為止,才放你出來,這是很糟糕的侵害人權的手法,所以後來把羈押的權力移轉給超然中立的法官,由檢察官向法官提出聲請,法官作最後的裁定。
這件新聞可以看的門道就是,地院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作出第一次裁定之後(無具保釋放),特偵組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有點跟上級告狀的意味),希望高等法院自為裁定(希望高等法院自己做出不同於地方法院無具保釋放的裁定),不過高等法院後來是決定發回地方法院更審(就是不太想管啦),還是希望地方法院自己做決定,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是發回給原來的地方法院合議庭,也就是原本作出無具保釋放裁定的同樣的3位法官(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依照常理推斷,除非真的有非常重大的理由,否則都會維持原來一樣的裁定啦,因為短時間內怎麼可能推翻自己的看法呢?所以維持原來的裁定是很正常的常理推測;至於具保(也就是媒體說的交保啦)、責付、限制住居,則是取代羈押這個最嚴重處分的替代性處分,也就是當有羈押的理由,但是無羈押的必要時,法官所會作出的3種強制處分。
最後個人要強調一點,刑事訴訟法,根本的原理是在「追求公共利益」與「保障人權」,這兩個目的之間,去找尋一個平衡點,追求公共利益就是發現真實,但是是否只為了追求真實,就可以不計資源、違法亂紀去侵犯人權呢?當然不可以!所以要找尋一個平衡點;「羈押」等於是嚴重侵犯一個人的人身自由等權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所以審查時真的要萬分謹慎,因為你我都不知道,當哪一天被告是輪到普通的老百姓時,羈押審查的嚴謹性,是否有被這麼重視過呢?
這一陣子台灣的新聞天天熱鬧放送的,前總統陳水扁在特偵組偵查起訴之後,所面臨的法院的羈押的問題,電視名嘴也天天講,藍綠雙方搞得水火不容,只要法院作的裁定不符合他們的期盼,就說司法不公,本文不作這件案件的實體評斷,只是白話補充一下刑事訴訟法的法律知識。
就事論事,首先,羈押權在以前,是屬於檢察官的,所以以前一些檢察官常常被指控「押人取供」,就是如果被告不說,就關到你說為止,才放你出來,這是很糟糕的侵害人權的手法,所以後來把羈押的權力移轉給超然中立的法官,由檢察官向法官提出聲請,法官作最後的裁定。
這件新聞可以看的門道就是,地院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作出第一次裁定之後(無具保釋放),特偵組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有點跟上級告狀的意味),希望高等法院自為裁定(希望高等法院自己做出不同於地方法院無具保釋放的裁定),不過高等法院後來是決定發回地方法院更審(就是不太想管啦),還是希望地方法院自己做決定,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還是發回給原來的地方法院合議庭,也就是原本作出無具保釋放裁定的同樣的3位法官(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依照常理推斷,除非真的有非常重大的理由,否則都會維持原來一樣的裁定啦,因為短時間內怎麼可能推翻自己的看法呢?所以維持原來的裁定是很正常的常理推測;至於具保(也就是媒體說的交保啦)、責付、限制住居,則是取代羈押這個最嚴重處分的替代性處分,也就是當有羈押的理由,但是無羈押的必要時,法官所會作出的3種強制處分。
最後個人要強調一點,刑事訴訟法,根本的原理是在「追求公共利益」與「保障人權」,這兩個目的之間,去找尋一個平衡點,追求公共利益就是發現真實,但是是否只為了追求真實,就可以不計資源、違法亂紀去侵犯人權呢?當然不可以!所以要找尋一個平衡點;「羈押」等於是嚴重侵犯一個人的人身自由等權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所以審查時真的要萬分謹慎,因為你我都不知道,當哪一天被告是輪到普通的老百姓時,羈押審查的嚴謹性,是否有被這麼重視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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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大家好好研讀喔 人權重要喔
台灣的司法改革真的是還有馬拉松的路程待跑........不符合高層 期待的司法官的決議,可以透過撤換某位"作梗"的白目法官~~~再審
所謂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審理時舉證責任分配的議題,檢察官要負責舉證證明被告有罪,被告無自證己罪的義務 而羈押則是為維持訴追審判及執行之強制性處分 二者在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不同 不能放在同一議題上討論 個人同意羈押應慎重為之 但與無罪推定原則無關
顧八肚.顧位子.顧福利<退休金>自己卡重要.制度.正義.是騙肖.
反正現在是上頭決定就好啦, 照法律的規定辦, 不符合期待, 就發回更審, 再不聽話, 就再發回更審+換法官, 換到符合上面的人期待為止... 看看前天高院的回答, 講一堆不知道什麼的話, 不如一句話"因為沒有收押, 所以發回更審"...
請問幸家少爺為什麼可以不羈押
阿扁或許有罪...司法決對不公
我只想問丫扁…你的錢怎麼會這麼多= =""看來當初應該選政治系就不用每天追著豹大的部落格 看一堆數字了…
感謝分享.
台灣最缺的就是法律的教育及觀念吧~很多人可能檢查官和法官的差別都 搞不清吧....任由媒體灌輸了很多似是而非的觀念...
鼓勵所有的藍綠各委員去揭弊,就好像7-11和全家便利商店比降價一樣,那個委員說出弊案就 支持,根本不必看顏色,司法是有案就嚴審,幹麼去支持那一黨,只要像陳*扁,李*安,統統 有罪就對了,不管是邤毅還是民視民嘴的揭弊,統統去查,不然拿我們的錢還在玩我們,換我 們玩它們就對了。
「羈押等於是嚴重侵犯一個人的人身自由等權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我想你沒有了解無罪推定的真正意義,羈押其實並沒有違反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的最常的解釋是指在經由公正的刑事審判確定有罪前,被告應視為無罪。 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解釋比較清楚、週延。無罪推定最重要的意義是未證明被告有罪前不得處罰。 先證明有罪,方得處罰。反過來說處罰在證明有罪之前,就是非法、不符合正義。這也是程序正義。 羈押和無罪推定一點關聯也沒有。現行羈押的規定除了犯嫌重大,尚需逃亡、串證、重罪等理由。 羈押本身就不是「處罰」,不是有罪之後的「執行」,對於犯嫌重大、有逃亡、串證、所犯為重罪者羈搞,只 是為了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的順利進行,它本身就不是處罰的一部分。 講更明白,若違反無罪推定,是被告還沒有經由審判,司法就認定有罪然後就執行。 這樣才是違反無罪推定。 被羈搞的人本身就是處於推定無罪的狀態,有罪怎麼還會羈押呢? 同理一個病人若有感染h1n1的可能怎麼只是觀察呢?應該早就被推進去治療不是嗎? 醫生也沒有說在觀察期的病人就一定是被感染不是嗎? 大家都說羈押違反無罪推定,是對羈押的目的和無罪推定的意義一知半解。 羈押本身就不是刑罰的一部分,設計羈押就是為了刑事訴訟能進行。 你可以說羈押和被發監執行都是一樣被關、被限制自由,就外觀上來說的確是差不多,但不能謂狀態一樣兩者 就相同。同理我們不會說反正都是被隔離那感染sars和疑似感染沒有不同。 你也可以說羈押很容易侵犯人權,我也同意,但是被羈押的人還是處於推定無罪的狀態。這兩者是大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