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法律條文的形成,在我國的立法院的立法過程, 要經過4個步驟,包括提案、審查、討論、決議;擁有提案權的是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其實個人覺得三院就夠了,五權分立不過是孫文抄襲美國三權分立之下的標新立異之舉),總統府要提案只能找行政院代提,考選部要提案只能找考試院代提。
再來進入審查,立法院中有好幾個審查委員會,例如內政、外交與國防、經濟、財政委員會等等,有退役將軍立委就加入外交與國防委員會,經濟系教授就加入經濟委員會,算是比較專業的把關。
進入討論階段,新聞中常見的三讀就是在此,除了法律案與預算案要經過三讀程序之外,其他只需要二讀。這一點要批立委諸公的是:常常會期中都不見人影,每次都搞最後幾天挑燈夜戰,叫知名小吃外送宵夜提神,裝成很努力,一晚上通過幾十個法案,完成後還大家一起對著攝影鏡頭歡呼,其實都搞「逕付二讀」這玩意。
一讀因為會產生審查報告,二讀就可以依據這報告詳細的逐條討論,但是美其名為促進立法效率,搞一個「逕付二讀」,也就是不經過一讀卻直接進入二讀程序,沒了一讀的審查報告,那幾分鐘就可以完成一個法案了,立法之粗糙,不言可喻,且幾乎每一年都這樣搞。
希望大家好好思考,立法委員的本分是什麼?是每天晚上電視當名嘴?是無所不知的評論者?還是跑紅白帖的串場主持人?每一年還有休會兩次,休好幾個月這麼爽(以前大陸時期幅員廣闊才有此休會制度,現在台灣這麼小還這樣),什麼樣的選民選出什麼樣的立委;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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