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網路流傳,特向原創者致意!)
《重點及短評》
1.『賴英照表示,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修正後,內部人認定範圍增加,原本的董、監、經理人、持股超過一○%的大股東等內部人,在喪失身份未滿六個月前,都還是內部人規範對象;另外,從其它內部人處獲悉消息者,也必須受消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到十二小時前,不能買、賣股票的限制。 』
短評:
1.上列所述者為所謂之『內部人』及『內部人之訊息受領者』,均屬證交法內線交易規範之人,除前述兩類人外,尚有『準內部人』也包括在內,如會計師、工程師等,或因職務之便而獲知公司重大消息者均屬之。
2.至於何謂重大消息呢?乃指涉及公司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3.如果擴大解釋證交法第157條之一條,恐怕會有不少金融專業人員極可能誤觸法網而不自知,只是在重利誘惑下,內線交易及不當炒作股價、坑殺其他一般投資人的事,恐怕仍將層出不窮呀!
2.『賴英照表示,未修法前,違反證交法而觸及內線交易時,刑事罰責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修法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而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超過罰金上限者,甚至可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由於罰責很重,因此,縱使在公司內部無意間聽到利多消息者,也最好不要在消息未公開,或公開未達十二小時內買、賣股票。 』
短評:
證交法對違反內線交易法令者課以重罰,但過去真能將市場“鱷霸及騙徒”繩之以法者幾稀!就因為實際成案者有限,才會讓內線交易傳聞不絕於耳,有心者操弄公司內部資訊也就不足為奇了。
《市場相關新聞》
2007.04.03
賴英照:內部人對內線交易應更謹慎
【楊穆郁/台北報導】
大法官賴英在一場董、監研討會上表示,證交法修正後,內線交易的民、刑事責任都大幅提升,民事上因計算方式變動,改以市場總成量計,賠償金額可能達天文數字,因此,內部人面對這一問題,應該更加謹慎,縱使法令尚有模糊地帶,也寧可多保守以對。
最近明基、力廣兩上市公司,都發生內部人疑似有內線交易之嫌,而遭到檢調約談、搜索,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特地邀請大法官賴英照、證期局局長吳當傑進行相關研討會。
賴英照表示,證交法第一五七條之一修正後,內部人認定範圍增加,原本的董、監、經理人、持股超過一○%的大股東等內部人,在喪失身份未滿六個月前,都還是內部人規範對象;另外,從其它內部人處獲悉消息者,也必須受消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到十二小時前,不能買、賣股票的限制。
賴英照表示,未修法前,違反證交法而觸及內線交易時,刑事罰責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修法後,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而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超過罰金上限者,甚至可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由於罰責很重,因此,縱使在公司內部無意間聽到利多消息者,也最好不要在消息未公開,或公開未達十二小時內買、賣股票。
賴英照認為,現在內線交易罰責變重,因此,相關規範最好都能明確的法制化,避免紛爭,像買、賣認購權證等其它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是不是也涉及內線交易,目前法律上並沒解釋清楚,以後如果再修法時,應該弄清楚。另外,金控公司必須代子公司公告重大訊息,子公司董、監處分金控股票的歸入權問題,賴英照也認為還有解釋空間,應該讓它更合理。吳當傑則表示,主管單位也會研究適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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