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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及短評》
『財政部已確定員工分紅費用化稅務處理原則,明(97)年元月起實施,限制企業只有以盈餘配發的股票,才可按公平市價列報費用;員工分紅配股來源若是庫藏股,不得列為企業費用扣減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公司若以買進的庫藏股做為配發員工分紅股票來源,目前因稅法視庫藏股出售員工的交易,為證券交易所得,並非費用概念。在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出爐前,財政部暫時無法處理以庫藏股做為分紅配股的「費用化」問題。』

短評:
在稅務會計上,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從屬公司員工分紅配股等,雖不得列入公司費用,但在財務會計上,這些仍屬於公司營業費用,並不會影響財務報表之公允性,也不會影響以財務實質內涵來做企業評價之基本認知。


『自明年1月1日起,只有公司員工分紅金額非由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才可依據以下規定列支費用:

一、員工分紅金額依盈餘的固定比率提列者(如依盈餘的8%提列): 公司應在員工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依所訂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的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的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由公司裁量者(如依盈餘的2%至10%提列者): 公司應在員工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金額,估列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金額如有重大差異時,差異數應調整為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的費用。 至於次年度股東會決議金額如仍有差異,則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三、公司發放的董監酬勞,准比照員工分紅列為費用。 
四、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因非屬企業經營本業的費用,不得列費用化處理。』

短評:
一~~三項是屬於財務會計上應列為公司費用,在稅務會計上也可適用之項目,但第四項則不得列為公司稅務會計上之費用項目!
財政部生怕稅基大量流失,真是用心良可咧!


《市場相關新聞》

員工分紅列費用 僅限盈餘

財政部已確定員工分紅費用化稅務處理原則,明(97)年元月起實施,限制企業只有以盈餘配發的股票,才可按公平市價列報費用;員工分紅配股來源若是庫藏股,不得列為企業費用扣減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公司若以買進的庫藏股做為配發員工分紅股票來源,目前因稅法視庫藏股出售員工的交易,為證券交易所得,並非費用概念。在會計準則第39號公報出爐前,財政部暫時無法處理以庫藏股做為分紅配股的「費用化」問題。

商業會計法去(95)年5月24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64條條文,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的強制規定,限縮在業主獲配部分。配合商會法修正,經濟部已發布要按國際會計準則,將員工分紅的財務會計處理准予費用化,並自明年起實施。

基於避免財務會計與稅務法令在員工分紅「費用化」的處理出現差異,財政部昨(11)日發布解釋,就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列報費用的稅務處理方式,予以明確規範。

財政部強調,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的財會原則,公司員工分紅金額計算基礎,若不是來自公司的盈餘,即不適用分紅配股按公平市價入帳的原則。公司發放員工分紅對象若擴及子公司員工者,從屬公司員工領取的分紅配股,也不得列為費用。

自明年1月1日起,只有公司員工分紅金額非由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才可依據以下規定列支費用:

一、員工分紅金額依盈餘的固定比率提列者(如依盈餘的8%提列): 公司應在員工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依所訂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的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的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由公司裁量者(如依盈餘的2%至10%提列者): 公司應在員工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金額,估列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金額如有重大差異時,差異數應調整為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的費用。

至於次年度股東會決議金額如仍有差異,則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三、公司發放的董監酬勞,准比照員工分紅列為費用。

四、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給從屬公司員工的紅利,因非屬企業經營本業的費用,不得列費用化處理。

【2007/09/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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