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由Justin原創並分享,特此致謝!)
這是我的新書『哇靠!告贏才理賠』
書中的案例一,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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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投保國寶人壽團體保險不到三個月,因心臟衰竭死亡
一、時光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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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3/31 儲蓄互助協會以張○德為被保險人向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寶人壽)投保團體保險。
92/05/30 張○德因心臟衰竭死亡。
張○德法定繼承人向國寶人壽申請理賠被拒絕。
94/05/19 張○德法定繼承人提起訴訟。
94/11/28 台北簡易庭宣判,國寶人壽敗訴。
二、個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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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儲蓄互助協會)於民國92年3月31日以張○德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由張○德自行負擔保險費向國寶人壽投保定期壽險十萬元,附加意外險二十萬元之團體保險。
國寶人壽當時有放置一份關於此保險的備忘錄於儲蓄互助協會分社供社員閱覽,該備忘錄第四條規定,「本團體險契約任何一名被保險人,自加入本團體險後,於保險生效後三個月內因病死亡或全殘,甲方(國寶人壽)不給付保險金。」
天有不測風雲,92年5月30日12時30分許,張○德因心臟衰竭死於自宅,
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出具張○德死於心臟衰竭屬自然死之相驗屍體證明書。當張家整理完悲痛之心情後,向國寶人壽提出理賠申請,卻被國寶人壽拒絕理賠,拒絕理賠之理由為保險生效未滿三個月因病死亡。此時家屬的心情當然無法接受,於是一狀告上法院,討個公道。
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審理,於94年11月28日宣判國寶人壽敗訴,判決國寶人壽應該賠償張○德的受益人保險金十萬元,以及自民國9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假設國寶人壽94年12月19日給付保險金,則張○德的法定繼承人除了可以領到應得的十萬元保險金之外,還有遲延利息二、九一七元。
你知道法官判決國寶人壽敗訴的理由為何嗎?
(一)備忘錄非團體保險的一部分
國寶人壽放置於儲蓄互助協會供社員閱覽的備忘錄,並未連同團體保險要
保書及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保險單條款交付予張○德(被保險人),既然國寶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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