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談監獄二三事


首先,強調一點,監獄跟看守所是不一樣的,監獄是關被判決確定的受刑人,看守所則是關尚未判決確定、但是被羈押的被告,例如現在最紅的陳前總統(如果說陳前總統有何小小貢獻?個人會認為對於一般受刑人的福利現在可能因為他關進去而提升,刑事訴訟法上很多的爭議點也因此獲得重視,甚至可能改進)。


一般來說,監獄裡面的受刑人,最討厭兩種人:一是強姦犯,就是犯了強制性交罪的受刑人,二是竊盜犯,偷東西的人,當新的菜鳥進去牢房報到之後,室友們就會要你「自我介紹」,如果是這兩種人,那將會受到很大的「關愛」,別懷疑,監獄裡面有自己一套秩序,而如果是強盜犯,就得要看你是搶什麼人,如果你是搶劫老百姓,甚至是老婆婆,那下場也是得到一些「關愛」,但是如果是搶銀行,那會得到比較多的尊敬,注意喔,沒有引號的尊敬,是真正的尊敬。


此話怎說呢?因為他們認為,膽敢去搶銀行,表示夠帶種去搶資本家,尤其銀行有保全與警衛,你去搶,就不是去搶手無寸鐵的老百姓,而是可能要面對手槍與電擊棒,又是搶資本家(可能他們有廖添丁的文化思想影響吧),這種觀念使得這種受刑人在裡面得到不同的對待。


但是監獄其實是個大染缸,本來你只會開機車鎖,進去之後,你遇到了室友,朝夕相對,於是互相討論請教,汽車鎖、門鎖都難不倒你了,出獄之後,如果沒有得到好的包容,很容易再犯,那共犯人選就是去找室友了,所以在刑事政策上,我們不希望被判短期刑的受刑人都要進去監獄「深造」,寧願繳罰金了事,否則可能會製造出更多社會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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