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之前台灣幾個金控公司負責人涉嫌的訴訟案件,所牽扯到的這條法律:關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者,實務上統稱為「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白話解釋來看,這些職務本來就是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該作的(不違法),所以稱作不違背職務(例如合法審查證照等)。
本條法律只懲罰拿錢的公務員,不懲罰行賄者;之所以只懲罰收賄的公務員,不罰行賄者,立法本意有二,一是因為早期文化中的「紅包文化」盛行,許多民眾與官方打交道時,為求快、求方便,習慣塞紅包來買通官員,使事情進行順利,既然是公務員在不違背職務下,那民眾還需要送紅包,表示是民眾受到壓力,不得不送,所以不懲罰無辜的民眾,因為以一般人之常情來判斷,除非是要公務員違背職務,那才要送紅包;二是希望藉沒有處罰的情形下,來鼓勵行賄者出面檢舉受賄的公務員。
但是個人管見以為,應該要個案認定似乎較妥,不能一律不懲罰,一般升斗小民,那不懲罰行賄者可能是有道理的,如果是有錢的財團,那應該查清楚,為什麼他們要送錢給公務員?是為了自己財團的利益,想以民營銀行以小吃大吃下官方金控?或是要買個官位坐坐?這種情形還能說無辜?都這麼有錢了,為何還要貪得無饜?你沒有特別的奇怪要求,哪會需要去送錢呢?如果是政治獻金還好,如果金額太大,甚至有對價關係(我給你錢、你賣國家財產或官位給我),那表示官商勾結,怎能不懲罰?哪能都允許這些有錢人用政治獻金含糊帶過呢?
所以個人管見認為要處罰,但是或許可以考慮到檢察官那邊採取緩起訴,懲罰這些有錢人捐錢出來給貧困學童資助營養午餐等等,不是很不錯?
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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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是用在:民眾受到壓力不得不送,所以不罰無辜民眾 是不是維持狀即可,否則以後民眾被要求送紅包,還會被反咬行賄。 至於官商勾結涉及違背職務或圖利他人, 文中”特別的奇怪要求”已指出這一點, 用相關的法條懲處即可。 問題在於政府當局”要不要”運用那些法條吧 是不是使用本條文就可以達到”懲處想懲處的人,袒護不想懲處的人”的目 的呢? 至於”都這麼有錢了,為何還要貪得無饜?”有語病 王永慶那麼有錢了,還是會想要賺錢啊,豈能稱之為貪得無饜? 企業追求獲利及成長應該是天經地義 市井小民也是如此 這句話是不是該改成”都這麼有錢了,為何還要謀取不法利益?” 但這樣也有語病 難道我們對於”沒錢”的人謀取不法利益比較能容忍? 回到原點 只要簡單判斷是否違法加以懲處, 和有錢沒錢無關
至於”勾結”一事 如何定義 是好是壞 都有值得討論思考之處 可以參考此文: Evil Capitalism Heroes: 關於勾結 http://evilcapitalismheroes.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