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監獄二三事
來個應景時事小文,監獄行刑法11條內容: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
處所。
某官司纏身的前總統夫人,身體情況就符合其中的規定,所以監獄如果真要面臨收這類的受刑人,也是一個頭兩個大,所以監獄行刑法才有上述規定,試想如果
因為收監執行而有喪生之虞,那這個責任誰敢去承擔啊?又不能自理生活的受刑人,監獄怎麼可能派專人去照顧呢?尤其現在監獄人滿為患,戒護人力嚴重吃緊;
附帶一提,刑事案件的被告,經由檢察官的起訴、法官審判,最後又回到由檢察官去執行,所以才會出現由檢察官斟酌情形的規定,因為發監執行是屬於執行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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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監執行而喪生的是升斗小民.只要賴一賴.講些無關痛癢 的場面話可能就不了了之.但如果發生在'權貴'身上.那就不得了了....
那如果是裝病勒?? 如果是重大經濟犯勒? 監獄是否會拒收?
所以他們一家都把罪推給那個殘障人士,真是又黑心又聰明 難怪他們一家成就非凡,錢包滿滿, 現在這個社會要成功,一靠臉蛋,二靠大奶,三靠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