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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之定義及說明: (下述內容摘錄至「中級會計學」一書,作者鄭丁旺)
一、簡單資本結構-基本每股盈餘(Basic EPS)
所謂簡單資本結構,係指公司僅發行普通股,或普通股及不可轉換的特別股,而無具稀釋作用的潛在普通股者。凡公司有具稀釋作用的潛在普通股流通在外者,則為複雜資本結構。
基本每股盈餘應以屬於並通股股東的本期純益(損),除以並通股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計算之。其公式為:
二、複雜資本結構-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
所謂複雜資本結構,係指有具稀釋作用的潛在普通股流通在外的資本結構。奕即除普通股之外,尚有可以取得或轉換成普通股的認股權、認股證或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等,這些權利或證券如行使或轉換,可以取得普通股,而使原來普通股的每股盈餘降低(稱為稀釋作用)。所謂潛在普通股,係指形式上非普通股,但可取得或變成普通股者,潛在普通股包括認股權、認股證、可轉換證券及或有發行股份等。複雜資本結構的公司應計算基本每股盈餘及稀釋每股盈餘(Diluted EPS)。
所謂稀釋每股盈餘,係指假設將所有具稀釋作用的潛在普通股均予換、行使或發行普通股,所計算的每股盈餘。因此,計算稀釋每股盈餘時,係以基本每股盈餘為基礎,將其分子及分母均調整所有具稀釋作用潛在普通股的影響,其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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