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Apple的iPod系列產品大紅,台灣有一家不肖渾帳廠商【茂嘉】想搭Apple iPod的順風車,推出幾款極度相似Apple iPod shuffle的產品,甚至其中一款初期還命名為【Super Shuffle】意圖混淆消費者。
圖一為其中一個產品Super Tangent與Apple iPod Shuffle的比較圖(前方為Apple iPod shuffle)
圖二為Super Shuffle
這應該是很簡單的一個案件,但是愚蠢媒體在被告有心操弄之下,打著愛國主義大旗搞下三爛卑賤手段,混淆視聽,做出非常不正確的報導。
聯合新聞網上「茂嘉打贏蘋果 衝擊iPod概念股」這篇報導簡直錯得離譜!
報導部份內容如下:
小蝦米也能扳倒大鯨魚,美商蘋果電腦和茂嘉科技近兩年來MP3播放器的法律爭訟,茂嘉已獲得初步勝利,這項判決可能影響到蘋果iPod 產品銷售,也可能連帶影響到iPod台灣概念股,如:英華達、廣達、華碩、鴻海、正崴等供應商。……民事訴訟一審也判茂嘉勝訴。茂嘉正委請律師團,向蘋果電腦求償1億美元,以彌補近兩年來的損失….
而該公司亦發出新聞稿,講得一副義憤填膺的樣子,強調自己是本土企業打敗國際大廠,伸張遲來正義;新聞稿末了還強調:「茂嘉決以小蝦米之姿,堅決維護台灣企業的權利與尊嚴,為追求市場的公平正義而戰。」(引自該公司新聞稿)
真是好笑到極點,做賊的喊抓賊。
我先直接切入結論,嗣後再慢慢在法律面跟大家解釋。
結論一 【關於假處分】:
本案有兩個部份,一個是實體訴訟本身,另一個則是Apple提出的假處分。
先就聲請假處分這方面來看:
假處分在程序法上面屬於一種定暫時狀態的強制處分,目的僅僅是為了原告未來請求權實現可能性提高而已。
舉例來說,你主張對某人有債權,手頭握有借據。你提出告訴要他還錢,同時還聲請假扣押他的財產,目的僅僅是為了避免他假如偷偷脫產則即便你勝訴也無東西可以強制執行給你拍賣。
反過來,假如你的借據是假的,假處分、假扣押也不會影響你跟他之間的事實上關係。
換句話說,法院在處理假處分時,並未實際審查兩造實體關係是怎樣,只是單純考慮「有沒有假處分的必要?」與「假處分範圍到哪?」這兩個問題。
而本案中Apple對茂嘉提出的告訴,告了四項產品;但假處分聲請卻擴大範圍到全系列產品。
因此法院認為只是認為要假處分範圍太廣而駁回Apple的抗告。
從頭到尾根本沒認定過該公司有無侵害仿冒Apple產品。
這家公司拿著雞毛當令箭,真是可恥到不行!
通篇公司新聞稿胡說八道,說自己假處分裁決勝訴敗訴?
拜託!假處分裁決只是個程序裁決,哪來的【訴】好勝敗?
結論二【關於產品仿冒一案】
目前只有士林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當事人要不要上訴還不知道。
但茂嘉贏了嗎?
根本沒有!
本案Apple一共告了該公司4項產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請求防止侵害請求權,即要求茂嘉不可以再為製造、販賣….等行為。
判決書中記載茂嘉的Super Shuffle這產品,Apple在德國已經依德國的公平交易法對該公司起訴,並獲得勝訴判決。
台灣的判決也一樣,法官認為該產品的確涉及仿冒:「被告上開惡意攀附原告(Apple)商譽以及利用iPod Shuffle之知名度之行為,可認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判決原文)
因此准許Apple公司對該產品行使【防止侵害請求權】。
單就此產品,Apple是勝訴的。
另外三個產品,法官才認為未有仿冒、混淆消費者事宜。Apple主張沒有理由。
簡而言之,本案Apple有贏有輸,怎麼會說成「茂嘉勝訴」、「小蝦米打敗大鯨魚」呢?
更賤的是茂嘉的董事長【吳富錦】曾經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我承認我們想搭iPod的順風車,因為他真的很有名。…我不承認我們抄襲,只是正面看起來很像而已」(見判決原文)
但上了法庭卻否認自己說過這樣的話,最後還是法官去函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拿出證據證明這個負責人說謊「被告嗣後否認,純係卸責,為無可取。」(判決原文)
這種說謊的無恥董事長,明明有一樣產品被法官判定侵權,卻瞞而不宣,拼命炒作另外三個過關的產品新聞。
而記者也真是糟,判決書拿出來看就知道該公司在說謊,竟然也不知道?真不知道經濟日報這個記者【陳雅蘭】是在做啥?這麼簡單的查證工夫也沒做?
這篇先澄清真相,下一篇慢慢跟大家討論法律上的問題。
希望大家不要被該公司的操弄與媒體的懶惰給欺騙
歡迎參觀我的Blog--毓毓的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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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踏實地,認真的研發最重要! 謝謝分享,及提醒!
天呀..... 我覺得經濟日報比較會發生這種大烏龍, 好幾次了,非常沒有信譽~~~
經濟日報是聯合報系的 聯合報財經或科技記者常常會出包,發出神奇到不行的新聞搞 很抱歉這篇用語比較激烈,因為實在很看不慣公司高層公然說謊的行徑
多謝分享
這種報導~~~搞不好是有私下交易~~~ 這樣的老闆專門抄短線,錢先進口袋,其它的是以後的事。真糟糕!
誰都知道iPod出來後台灣大陸就跑出一些奇奇怪怪的產品 做的都很像,但是呢...呵呵....笑笑就好啦!!^^
感謝提供專業的解析!
要模仿也得有一點本事! 不然往往畫虎不成反成犬!
總大筆下的夏三蘭的真實案例?
可以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嗎? 像這樣的案例…apple去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是否會比較有效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這樣罰錢,相關案例至少都100萬起跳, 一直處罰下去,不是台灣的小廠商承受的起… 公平交易委員會通常處理一個案例會多久啊? 近來公交會最有名的一個案例就是http://www.ftc.gov.tw/FTC_ADDS/upload/2005471/0951130_002_095d158.pdf 處罰鴻海的新聞。 所以相關廠商一聽到公平交易委員會,都相當的頭疼,公平交易法24條適用的範圍也未免太廣了一點…
謝謝分享
Apple本案有去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但是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並不符合第20條的要件。 目前正在訴願階段 但民事侵權跟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行政罰是兩種不一樣的東西;Apple的律 師選擇兩者並行基本上是比較好的選擇。 只可惜仿冒案件從公平交易法下手並不是很好;我想打起來並不容易
原來這才是真相 奇怪,記者報導真的都不用負責的嗎? 又是一個夏三蘭嗎? 謝謝分享
對這些夏三蘭記者真是-------無言!
真的是替投資人感到很無奈 媒體唉!無素質
仿Ipod產品在大陸多不可數,只是此公司居然拿去參展惹來非議, 且大言不慚此為自行開發產品.的確知名度是響了,卻是批評不斷. 這家公司曾拜訪過其負責人及副總幾次,產品為台製, 其將對手供應商批評的一無是處,幾經考慮後及探訪業界評價決定不與合作 ,深怕財務不透明貨款收不回,老闆誠信亦是決定不放Term的主因.
為什麼我無法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