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由Godchild提供,特此致謝!) (文章由毓毓提供討論,相關法律等專業內容不代表獵豹部落格看法)

2004年Apple的iPod系列產品大紅,台灣有一家不肖渾帳廠商【茂嘉】想搭Apple iPod的順風車,推出幾款極度相似Apple iPod shuffle的產品,甚至其中一款初期還命名為【Super Shuffle】意圖混淆消費者。

圖一為其中一個產品Super Tangent與Apple iPod Shuffle的比較圖(前方為Apple iPod shuffle)

圖二為Super Shuffle

這應該是很簡單的一個案件,但是愚蠢媒體在被告有心操弄之下,打著愛國主義大旗搞下三爛卑賤手段,混淆視聽,做出非常不正確的報導。
聯合新聞網上「茂嘉打贏蘋果 衝擊iPod概念股」這篇報導簡直錯得離譜!
報導部份內容如下:

小蝦米也能扳倒大鯨魚,美商蘋果電腦和茂嘉科技近兩年來MP3播放器的法律爭訟,茂嘉已獲得初步勝利,這項判決可能影響到蘋果iPod 產品銷售,也可能連帶影響到iPod台灣概念股,如:英華達、廣達、華碩、鴻海、正崴等供應商。……民事訴訟一審也判茂嘉勝訴。茂嘉正委請律師團,向蘋果電腦求償1億美元,以彌補近兩年來的損失….

而該公司亦發出新聞稿,講得一副義憤填膺的樣子,強調自己是本土企業打敗國際大廠,伸張遲來正義;新聞稿末了還強調:「茂嘉決以小蝦米之姿,堅決維護台灣企業的權利與尊嚴,為追求市場的公平正義而戰。」(引自該公司新聞稿)

真是好笑到極點,做賊的喊抓賊。

我先直接切入結論,嗣後再慢慢在法律面跟大家解釋。

結論一 【關於假處分】:

本案有兩個部份,一個是實體訴訟本身,另一個則是Apple提出的假處分。
先就聲請假處分這方面來看:

假處分在程序法上面屬於一種定暫時狀態的強制處分,目的僅僅是為了原告未來請求權實現可能性提高而已。

舉例來說,你主張對某人有債權,手頭握有借據。你提出告訴要他還錢,同時還聲請假扣押他的財產,目的僅僅是為了避免他假如偷偷脫產則即便你勝訴也無東西可以強制執行給你拍賣。
反過來,假如你的借據是假的,假處分、假扣押也不會影響你跟他之間的事實上關係。

換句話說,法院在處理假處分時,並未實際審查兩造實體關係是怎樣,只是單純考慮「有沒有假處分的必要?」與「假處分範圍到哪?」這兩個問題。

而本案中Apple對茂嘉提出的告訴,告了四項產品;但假處分聲請卻擴大範圍到全系列產品。
因此法院認為只是認為要假處分範圍太廣而駁回Apple的抗告。

從頭到尾根本沒認定過該公司有無侵害仿冒Apple產品。

這家公司拿著雞毛當令箭,真是可恥到不行!

通篇公司新聞稿胡說八道,說自己假處分裁決勝訴敗訴?
拜託!假處分裁決只是個程序裁決,哪來的【訴】好勝敗?

結論二【關於產品仿冒一案】

目前只有士林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當事人要不要上訴還不知道。

但茂嘉贏了嗎?
根本沒有!

本案Apple一共告了該公司4項產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請求防止侵害請求權,即要求茂嘉不可以再為製造、販賣….等行為。
判決書中記載茂嘉的Super Shuffle這產品,Apple在德國已經依德國的公平交易法對該公司起訴,並獲得勝訴判決。

台灣的判決也一樣,法官認為該產品的確涉及仿冒:「被告上開惡意攀附原告(Apple)商譽以及利用iPod Shuffle之知名度之行為,可認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判決原文)

因此准許Apple公司對該產品行使【防止侵害請求權】。
單就此產品,Apple是勝訴的。

另外三個產品,法官才認為未有仿冒、混淆消費者事宜。Apple主張沒有理由。

簡而言之,本案Apple有贏有輸,怎麼會說成「茂嘉勝訴」、「小蝦米打敗大鯨魚」呢?

更賤的是茂嘉的董事長【吳富錦】曾經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我承認我們想搭iPod的順風車,因為他真的很有名。…我不承認我們抄襲,只是正面看起來很像而已」(見判決原文)
但上了法庭卻否認自己說過這樣的話,最後還是法官去函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拿出證據證明這個負責人說謊「被告嗣後否認,純係卸責,為無可取。」(判決原文)

這種說謊的無恥董事長,明明有一樣產品被法官判定侵權,卻瞞而不宣,拼命炒作另外三個過關的產品新聞。

而記者也真是糟,判決書拿出來看就知道該公司在說謊,竟然也不知道?真不知道經濟日報這個記者【陳雅蘭】是在做啥?這麼簡單的查證工夫也沒做?

這篇先澄清真相,下一篇慢慢跟大家討論法律上的問題。

希望大家不要被該公司的操弄與媒體的懶惰給欺騙

歡迎參觀我的Blog--毓毓的窩

http://yuyulaw.info/wordpress/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tigercsia3 的頭像
    tigercsia3

    獵豹財務長郭恭克部落格(JaguarCSIA)

    tigercsi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7)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