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可能買過百貨公司、量販店、3C賣場的禮券或便利商店的儲值卡之類的東西。
而細心的人應該都會發現這些禮券往往會偷偷印一行小小的「本禮券至某年某月某日為止,逾期無效」。

這樣的記載其實民法上根本就是無效的記載。


依據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當你購買了某家商店的禮券,其實你跟他成立了一份契約。這份契約你已經履行價金給付義務,相對地你也取得債務履行請求權。履行義務內容可能是服務、商品所有權移轉….等。總之,你就是取得了一個請求對方履行債務的權利。

而依據第125條,你所取得的請求權基本上消滅時效就是15年,因為民法並沒有其他限制禮券的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第147條規定: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換句話說,商家根本就不能透過契約訂立的法律行為,強迫你接受短於15年的時效的!
因此,依據民法第71條前段: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故,禮券上記載之「逾期無效」字樣,契約上根本就是無效記載!所以就算你過期了,只要在15年內,你還是可以依據該禮券向廠商主張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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