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s專欄—關於員工分紅費用化的二三事
之前已發表了一些和員工分紅費用化有關的文章
詳見
http://www.wretch.cc/blog/JaguarCSIA&article_id=9773958
http://www.wretch.cc/blog/JaguarCSIA&article_id=13117931
基本上,由於台灣之前沒有和國際接軌,故盈餘拿來做員工分紅的問題,是普遍性的存在於台灣企業中,只是要說起「員工分紅費用化」對企業盈餘的影響,當然是電子業的影響比較大囉。
基本觀念:企業盈餘不是分配給業主的,都應列為費用。(如利息費用為分配給債權人、員工分紅視為薪資費用分配給員工)
95/5/24修正商業會計法第64條,將盈餘分配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規定限縮在對業主分配之盈餘。經濟部96/1/24以經商字第09600500940號函發布,有關員工分紅之會計處理,參照國際會計準則之規定,應列為費用,並自97年1月1日起生效。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
一、實施時點: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1/1起開始實施。上市櫃公司應自編製97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起適用。97年度股東會通過分配96年度盈餘之員工分紅仍得列為盈餘之分派,無須以費用入帳。97年度起各期財務報告始須估列97年度應費用化之員工紅利金額。
二、認列金額:
1) 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章程所訂定之比率,估計分紅金額並認列為費用。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比照員工分紅規定列為費用。
2) 員工紅利採以扣除員工分紅後之盈餘提列。
三、認列時點:各期財務報表均應估計認列入帳。
四、相關會計處理:
1) 若於財務報告期後期間內,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額與原估列金額有重大變動,其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重編財務報告標準者,應重編財務報告。
2) 召開股東會時,若盈餘分配案決議員工紅利之金額與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所估列金額有差異者,其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不影響原已承認之財務報告案。
五、計算發放員工股票股數之基礎:上市櫃公司以上一會計年度最後文易日之收盤價,並考慮股東除權除息的影響計算。98/1/1起證交所除權息參考價公式改變。
六、員工分紅於財務報表之表達:
1) 修訂股東權益變動表格式,刪除原股東權益變動表中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項目,並於表下加註前開項目已於損益表中扣除。
2) 員工分紅費用化後應依其費用性質列於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項下之適當會計科目,未有獨立之會計科目。
七、財務報告附註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應揭露資訊:
其他獎酬員工之方式(自97.1.1起)
一、員工認股權憑證:
1) 員工認股權證應以公平價值估列酬勞成本,並廢除原得選擇內含價值法認列酬勞成本之規定。
2) 會計處理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3) 96/12/31日前已發行(給與)員工之認股憑證,於97/1/1日起均無須依公平價值認列相關費用。
4) 認股價格放寛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二、庫藏股
1) 企業以庫藏股轉讓給員工者,不論其轉讓價格是否低於買回平均成本,應以公平價值法計算酬勞成本。
2) 會計處理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
3) 公司於97/1/1起轉讓庫藏股予員工者,始須依照公平價值計算認列相關成本及費用。
員工分紅課稅相關規範
一、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
依財政部96.9.11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企業以盈餘分派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列為企業費用扣減所得稅。但分給子公司之員工紅利不得從所得扣除。
二、員工綜合所得稅:
在促產條例未修正前(98年底屆滿),仍依面額(10元)計算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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