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談監獄二三事
監獄執行死刑,是有設一個刑場,由檢察官帶領法警去執行,通常是高等法院的資深法警去執行,通常就是那幾個有經驗的法警輪流,不過現在台灣想向人權國家邁進,所以想廢除死刑,而已經死刑確定的死刑犯,就等法務部長簽名就可以執行,但是這幾任的法務部長都不簽,所以就繼續耗了。
執行死刑通常是槍擊方式,通常也會先注射藥劑(麻醉藥),以減輕死刑犯的痛苦,實務上有碰過極少數幾個例子真的要求不要注射麻醉藥的!而如果死刑犯有要捐贈器官的,那法警就會瞄準頭部射擊,如果不捐贈器官的,就會瞄準心臟部位射擊;如果是瞄準頭部,那旁邊會有醫生與護士待命,一旦執行確認死亡之後,醫護人員會趕緊與時間賽跑,將屍體送到醫院去摘除所捐贈的器官,遺愛人間。
當死刑犯的腳鐐解下要執行死刑時,會塞錢在裡面給幫他解下腳鐐的監所管理員,而這種錢在下班回到家之前一定要花掉,不然會倒楣,執行死刑一定是當天才告知受刑人,告知之後就會派員在旁邊戒護(防止自殺),並且給予最後一餐,通常都是吃不下居多。
有謠傳說執行死刑開過三槍之後,如果還不死,那就放過他了,這是謠傳,因為實務上真的有死刑犯他的心臟偏右,法警開完槍之後,本來是確認死亡的,後來送去醫院途中又復活了,只好再載回刑場再執行一次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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