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熱門的司法話題,就是法務部計畫逐步推動廢除死刑,以達到保護人權、擠身先進國家之林;其實這項政策的方向,這幾年早就可以嗅出味道,因為執行死刑的法務部,最近部長都不簽下同意槍決的執行令,所以死刑定讞的死刑犯都尚未執行槍決。
個人提供幾點觀點,首先,注重人權,似乎多偏向注重犯罪者的人權,那受害者的人權呢?現在都提倡「修復式正義」,就是要被害者跟犯罪者和解,犯罪者要賠償要道歉等等等,那受害者的人權,是否在這種政策下被忽視了呢?生命,很難去恢復原狀吧?
再者,有些案子是犯罪者自己都承認了,執行死刑他也心服口服(不是過失或什麼的),一顆子彈就可以解決的事情,對他也是解脫,偏偏改成無期徒刑,要花納稅人多少錢去養這種死刑改成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呢?
又或,如果遇到大赦、特赦、減刑,假釋等政策,犯罪者提早出來,又再犯,那誰要負責?一定又是互踢皮球!
最後,先進國家,一定是廢除死刑,見仁見智,個人以為,國家不必為了一些虛名,一定要符合所謂先進國家的評比,那有什麼意義呢?跟外交上去交一些黑人小朋友國家、花錢買外交一樣的(送錢、送東西都是一樣啦),自我感覺良好!一個國家,公平正義要被實現,才是國民的基本信心之一,要有道德秩序、經濟要好,就有國格,老是想學國外先進國家如何如何,結果一堆制度引進來台灣,執行上完全走樣!真是不吐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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