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偵查不公開」,大家常常在媒體間看到,但是其實在實務運作上,真的很有玄機;通常「偵查不公開」會被嚴格執行,指被檢察官傳訊的當事人或是關係人、證人等,訊問時只有檢察官與書記官與被傳訊的人,沒有其他閒雜人等,真的不公開,不像法院除了少數案子之外,幾乎都可以旁聽,是公開的,所以檢察官的權力,真的遠比各位想像中的大多了,尤其是以前羈押權在檢座手中的時候。

 

但是呢,很多案子就很怪,特別是大案子,媒體老是知道一些內幕,政治案件尤其是,放話放消息的大有人在,偵辦方向與細節都可以透露,真的有做到偵查不公開嗎?恐怕是因案而異吧!

 

還有啦,檢調要去搜索某企業時,常常出現一種情形,就是該企業的股票就會特別被放空,空單大增,至少賺個一支跌停板,是否該被合理懷疑呢?

 

台灣的司法,條文都制定得很嚴格,執行上呢?大家自有公斷,希望新的檢察總長可以帶來不一樣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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