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年三讀通過了「速審法」(刑事妥速審判法),嚴格限縮檢方上訴三審職權,未來一、二審若被告都獲判無罪,除非判決牴觸《憲法》或違背大法官解釋、判例,否則檢察官不得再上訴三審(戲稱某某有錢人條款,不懂?就是某半導體大老闆的大陸公司的官司啦),另外為保障被告人權,重刑犯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若刑事案件審理超過8年,被告可聲請減刑。
筆者要批一下立委諸公,你們是立法委員,應該很專業啊,為什麼看問題都是看表面呢?台灣現在都是這樣「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所謂的看問題看表面,就是限定多少時間內要完成、限定多少比例要如何如何(例如公務人員一定要3%的丙等),其實真正的問題不在這邊。
為何很多刑事案子會拖延這樣久?依筆者的實務工作經驗,問題出在刑事訴訟法,目前我們事實審有一、二審,第三審才是法律審,也就是審查事實的有兩道關卡:一審跟二審,但是實務上菜鳥法官都在第一審,有經驗的法官都榮升到第二審,這造成了一個很大的問題,第一審較容易欠缺經驗而在審判上出現瑕疵,且制度上反正還有第二審可以重新審理,第一審受重視程度自然較輕,很多大牌律師也是專打第二審,因為那才是關鍵,然後就因為審判出現瑕疵,之後又不斷發回更審(最高法院的前輩們也該醒醒啦,不要老是怕作最後的決定啊),所以才拖延這麼久啊!
真正的解決之道,很多司法院同事們都知道,就是改成「堅強的第一審」,也就是將有經驗的法官調到第一審來,去傳承與輔佐資歷較淺的法官一些經驗與審判實務,在第一審就作好把關的工作,用最堅強的陣容去做好審判的工作,這樣就不會拖到後面,才要曠日費時真正去處理問題啊。
再者,你審判品質提高,從第一審開始就好好把關,自然就少冤獄,自然就較少侵犯到人權,怎麼會去硬性規定羈押多久就要放出來呢?台灣老是鄉愿的說要保障被告人權,那放出來後再犯案,老百姓與被害者的人權呢?所以我們應該從上游源頭做好,怎會去從下游硬性規定呢?
立院諸公們,好好回到崗位,修改刑事訴訟法吧,不要老是上政論節目,或是到處輔選濫用言論免責權,立法委員的職責是什麼?是爆料?是輔選?還是當名嘴?這樣下去,台灣的未來,真的很悲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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