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與一些政論節目名嘴又在吵這個事情,就事論事,找法條出來瞧瞧吧

 

 

 

監獄行刑法

 

第十一條(入監時之健康檢查及拒絕收監之情形)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收監:

 

 

  一、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前項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

 

 

 

某位前總統夫人就是符合不能自理生活這項要件,所以決定最後結果的,是在司法體系中專司指揮執行的檢察官,看是要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他會參考醫院的評估來作最後判斷,至於培德醫院,就是監獄內的醫療設備實在是很ooxx,所以台中監獄有跟台中市的中國醫藥大學合作,設立培德醫院,來收容這些病況較嚴重的受刑人,跟醫院設備沒兩樣。

 

 

 

老實說啦,不論是監獄或是檢察官,誰都不想碰到這種政治案件啊,名嘴講得輕鬆,就關她啊,不能有特權啊,那請問到時在監獄出了事情,誰負責?還不是第一線的司法矯正人員,到時又被另外一邊陣營的罵到臭頭,請回歸專業判斷,單純的依法去處斷。適合收監就收監,不適合就去培德醫院或是其他適當處所,法條都有規定,翻翻法條,專業一點吧,不論是名嘴或是立委,別只看報紙就想混通告費,更不要在那邊狂妄到你認為是特權就是特權,尤其法律還是你們這群立法諸公訂定的呢,好好去立法修法,作好你們的本分,不要整天上政論節目在那邊喇叭,不懂還裝懂,天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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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gercsia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