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藝大古典美樂女
短評:
1.台灣的新股在上市前後的一些“灰色地帶”,在業界早就不是什麼秘祕了,大概只有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不知道!
2.相關利益的關係人,從證券承銷商、準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及其人頭戶、會計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基金經理人、市場大咖型股市名嘴,甚至連少部份不肖負責審核的公務員,都是新股上市過程的利益共同體。
3.一般投資者,對中小型新股上市,最好都應以觀望心態視之為宜,不要相信主管機關可以百分百保證「善良投資人」可以不受傷害的鬼話!千萬不要成為別人的俎上肉,自己怎麼死都不知道!
《相關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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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盈正股價異常波動,金管會約談投信基金經理人。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昨(21)日說,盈正案凸顯興櫃轉上市櫃問題,將全面檢討興櫃制度,減少人為操作空間。 他強調,金管會將了解盈正掛牌後走勢是否異常,但沒有預設立場,不能說一定有炒作的情況。盈正9月9日上市後,投信及自營商大舉加碼,股價一路推升至9月16日盤中最高價565元,後續投信及自營商反手殺出,昨天盈正股價僅剩279.5元,不到最高價時的一半。 相關檢討方向,吳當傑表示,包括興櫃負責造市(market maker)的承銷商,除了負責「量」之外,對於「價」也要負起責任;其次是研議興櫃市場是否要有「警示系統」;其餘修正方向已請櫃買中心研究。 由於興櫃還有多檔高價股準備轉上櫃,金管會擬採取的新措施,將會影響其承銷價、掛牌價,但預期可減少股票暴漲暴跌及人為炒作。 券商則認為,金管會應從檢討承銷商訂價機制是否合理,及針對炒作個股比對交易資料查出誰在炒股票著手,「不應有一戶遭小偷,就要求所有人都裝鐵窗。」 券商表示,主管機關要查這類炒作案不難,如果投信基金經理人利用親朋好友在興櫃時低價買進,等到上市櫃後再由投信高價接手,主管機關只要比對交易資料就可查清楚。 吳當傑強調,金管會非常重視盈正案,主委陳裕璋特別請他注意此事,本周一金管會便已召集相關單位討論,並要求櫃買中心近期檢討相關制度,向金管會專案報告,在個案發生後,針對制度面應「全面檢討」。據了解,另一討論重點是興櫃公司有些轉上櫃,有些直接轉上市,金會認為應檢討興櫃轉上市、上櫃的承銷價如何訂定。 此外,唐鋒案將成為通案,未來公司如果無法即時澄清訊息,第一步就是先打入全額交割,第二步就是停止交易。 【2010/10/22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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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中一張益通股,等於抽中一部高級車。」這是95年益通上櫃以來,投資人長期追逐高股價、高利潤「雙高」的心理寫照;包括投信法人等各路人馬介入追逐高利潤,使得近年高價股上市櫃IPO案的股價風險和弊端也呈現「雙高」。
益通打著能源股的招牌,在95年以每股250元上櫃,投資人還是勇於抽籤,創下中籤率僅萬分之4的歷史新低;部分投信等法人鎖定小籌碼的益通,果然讓益通上櫃後曾漲到1,205元「天價」,中籤戶等於抽中一部高級轎車。益通昨日收盤價41.5元,顯示這幾年來股價經不起長期考驗,是「雙高」伴隨高風險的範例。 通嘉98年以每股88元上市,上市第二天即飆到268元。日前檢調也查出證交所專員涉嫌收受通嘉款項的「案外案」;同樣是在「雙高」誘因下產生的弊案。 海外企業來台第一上市或國內股票初次上市的IPO案,對投資人而言,最大的風險即是「定價」。第一上市案沒有歷史股價可循,國內IPO的興櫃價格不具「價格發現」功能,都讓投資人追逐「雙高」時陷於定價風險。 最明顯例子是首家第一上市案的IML,以每股143元上市,上市首五日無漲跌限制,短線蜜月行情曾達243元;但隨後一路滑波,最低跌破上市價近四成,昨日收盤價101.5元仍低於上市價近三成。IPO不像上市櫃現金增資SPO有價格機制功能較強的上市櫃價為參考,也不像SPO價有不得低於上市櫃價多少成數的規定;由於IPO承銷價多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議定價格,讓部分承銷商及發行公司可能利用壓低詢圈、承銷價,用人頭戶方式配售給「內部人」賺取暴利。 【2010/10/22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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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昨(21)日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增訂內線交易的「豁免條款」,但須符合四項要件。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豁免條款相當嚴格,主要是為了避免成為內線交易的漏洞。
豁免條款的四項條件是:一、行為人在未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已經訂定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二、買賣契約要符合一定要件,如買賣數量、交易金額、買賣價格及日期,是依據固定公式或電腦程式決定。三、不得變更契約內容或終止買賣。四、契約訂定後兩天內,送證交所、櫃買中心備查。 立院5月通過的證交法修正案,規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大股東等人,實際知悉重大且足以影響股票價格消息,在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能買賣股票,否則即觸犯內線交易。 國外法律賦予涉嫌內線交易的當事人有「免責抗辯或豁免條款」,但我國證交法沒有,因而當時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法務部研議制訂,本會期提出修法增訂「免責抗辯條款」。 昨天行政院通過的豁免條款,外界普遍認為非常嚴格。吳當傑不否認這種說法,他補充,金管會除了參考國外規範,有些規定是國外沒有的,例如要求契約期滿後十日內,證交所、櫃買中心要將契約內容公告在網站,主要是希望外界可以檢視契約是否虛偽不實。 新規定也訂出五種樣態,是意圖規避內線交易,不適用免責:一、未依契約內容買賣;二、訂立二個以上契約;三、買賣金額過大,明顯集中消息公開後18小時;四、在事件進行中至消息明確前訂契約,且集中於公開後18小時內;五、非基於誠信而訂立契約。 證交法修正案也增訂外國公司有價證券來台上市、上櫃,其募集、發行、私募,以及買賣的管理、監督都受到證交法規範。考量有價證券交易市場操縱行為的主觀意圖,不外「影響交易價格」及「造成交易活絡的表象」,因此將各種操縱行為態樣的主觀意圖要件修正為一致。 【2010/10/22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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