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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性不動產重估增值真的值得在股市放煙火嗎?
IFRS新制將原有之「固定資產投資」分類為「一般性不動產」及「投資性不動產」,只要以賺取資金收入或以賺取資本增值為目的,或是以兩者兼具者之不動產投資均得以列入「投資性不動產」。
台灣主管機關對於投資性不動產之重估增值,僅允許其反應於每年損益 (影響EPS),並提列入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之特別盈餘公積,並限制其盈餘分配。在實際上,對投資者而言,仍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帳上富貴,更不會對企業現金流量產生任何正面影響。
對股市投資者而言,只有長期可以創造淨自由現金流量的公司才值得投資。因會計原則變更導致資產重估,或費用認列之遞延,都無法改變企業之真實價值,往往只是不肖企業經營者或媒體操弄股市多空資訊的欺詐伎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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