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問主義VS彈劾主義
糾問主義,就是兩面關係,有兩個參與者:一方是起訴者,同時也扮演著審判者的角色,另一方就是被控訴犯罪的角色,這是以前的舊制度,因為這樣的制度下,被控訴犯罪者根本無法得到公平的審判對待,為什麼呢?因為起訴者基本上就是跟被控訴犯罪者天生是對立的,心中已經先有定見,心證已成,由他擔任審判者,當然無法客觀中立的去看待被控訴犯罪者的訴訟進行(試著想像,你自己是檢察官,起訴這個被告有罪,後來你變成法官,你會判這個被告無罪嗎?那不是推翻了自己的起訴決定?說自己無能或是判斷能力有問題!否定自己的決策是違法人性的,難度非常高),也會影響審判結果,所以這制度會被淘汰。
彈劾主義,就是將原本的兩面關係、兩個參與者,變成三面關係、三個參與者,也就是在控訴者以及被控訴者之外,中間拉出一個審判者的角色,將原本由起訴者扮演的雙重角色,分出來成立一個新的獨立的審判者,這樣審判才能客觀進行,因為這樣審判者不會有起訴者的預先偏見,理論上比較可以客觀去看待被控訴犯罪者的行為,審判會比較公正,被控訴犯罪者比較能得到公平的對待,所以現代的訴訟制度,是採彈劾主義,才能與時俱進。
附帶一提,其實古代的包青天,就是糾問主義的代表,包青天自己擔任起訴者的角色,自己擔任檢察官,起訴犯罪嫌疑者,再來,包青天又自己升堂,擔任審判者的角色,扮演法官的工作,所以看來被起訴者,被定罪者居多囉,哈,凶多吉少,因為包青天在起訴階段時,心中多少已經有了定見,要他在審判時變成無罪的判斷,很難,立場要轉變這樣快,真的不容易,畢竟他也是人。
糾問主義,就是兩面關係,有兩個參與者:一方是起訴者,同時也扮演著審判者的角色,另一方就是被控訴犯罪的角色,這是以前的舊制度,因為這樣的制度下,被控訴犯罪者根本無法得到公平的審判對待,為什麼呢?因為起訴者基本上就是跟被控訴犯罪者天生是對立的,心中已經先有定見,心證已成,由他擔任審判者,當然無法客觀中立的去看待被控訴犯罪者的訴訟進行(試著想像,你自己是檢察官,起訴這個被告有罪,後來你變成法官,你會判這個被告無罪嗎?那不是推翻了自己的起訴決定?說自己無能或是判斷能力有問題!否定自己的決策是違法人性的,難度非常高),也會影響審判結果,所以這制度會被淘汰。
彈劾主義,就是將原本的兩面關係、兩個參與者,變成三面關係、三個參與者,也就是在控訴者以及被控訴者之外,中間拉出一個審判者的角色,將原本由起訴者扮演的雙重角色,分出來成立一個新的獨立的審判者,這樣審判才能客觀進行,因為這樣審判者不會有起訴者的預先偏見,理論上比較可以客觀去看待被控訴犯罪者的行為,審判會比較公正,被控訴犯罪者比較能得到公平的對待,所以現代的訴訟制度,是採彈劾主義,才能與時俱進。
附帶一提,其實古代的包青天,就是糾問主義的代表,包青天自己擔任起訴者的角色,自己擔任檢察官,起訴犯罪嫌疑者,再來,包青天又自己升堂,擔任審判者的角色,扮演法官的工作,所以看來被起訴者,被定罪者居多囉,哈,凶多吉少,因為包青天在起訴階段時,心中多少已經有了定見,要他在審判時變成無罪的判斷,很難,立場要轉變這樣快,真的不容易,畢竟他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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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香
請問我國爲何採陪審團制
台灣沒有採陪審團制度吧
感謝分享.
台灣為什麼不改採陪審團制? 為什麼不走同樣是海島國家的英日法系? 為什麼要繼續用民國20年大陸地區的大陸法系?
感恩
THANKS~
為何不採英美法系? 我來湊個熱鬧 因為我國立法體例係沿革自德,日(大陸法系) 由來久遠,有其文化及時代背景 英美法系以人權著稱,不符我國當時背景 且當時憲法及民刑法等法案起草人,多係留日或留德人士 再者,英美法與大陸法二者對於法律制定程序、司法程序之進行,不同之處甚多, 不是說改就能改, 況且,英美法系也不是完全沒有缺點,如電影”失控的陪審團” 就是在描述律師及財團操弄陪審制度不公正的黑暗面,而 ,所以二者沒有好或不好的問題,各有優缺啦!
不管是那種制度,都希望法官能公正的按照"證據"審判 不要先入為主的"主觀認定"被告有罪,真正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我在美國有過2天的duty, 過程不是令人舒服. 只能說千萬別上法庭, 要不然只能聽天由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