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灣在討論法官法的問題,也發現去年的司法官考試錄取結果,平均年齡才25歲左右的問題,我們來閒聊看看美國的一些司法制度與教育,大家來面對與思考看看。
教育上,台灣的法律系,是高中畢業生畢業後去念的,所以我們在進去大學就讀法律系之前,我們是沒有甚麼專業基本知識的,而美國是規定大學畢業後才可以去念法學院,所以他們可能是學了幾年的會計、醫學、土木等專業基本知識之後,再去研讀法律的知識,這有助於他們的法律系學生除了法律知識外,也有其他領域的知識,當然也有一些人生經驗的累積,所以在判斷事情上會有較成熟的理解力。
考試制度上,法官是人在做神的事情,社會事百百種,經驗真的很重要,台灣是大學法律系畢業後,補習班蹲個幾年,女生不用當兵更快,考上司法官,受訓2年後就開始司法實務工作,而一些年輕司法官的工作經驗是大學助教、家教或是短暫打工,之後在實務工作時,一切只能依法條判斷,這種制度下,真的可能會出現一些恐龍法官。
美國很多法官是由執業多年的律師轉任,有2個優點,1是有多年實務經驗,比較不會被律師的訴訟技巧騙過,能穩定的維持法庭秩序與訴訟進行。2是這些律師工作多年也累積一定財富了,所以金錢的誘惑較少,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機會應該會少很多,台灣剛好顛倒,法官作了多年就轉任律師,因為好賺多了,這不僅是司法制度的差異性,也是民族性上的偏好不同,至於陪審制度的引進台灣與否,又是另外一個可以閒聊的點,留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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